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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公通[2006]120号
【颁布时间】 2006-09-17
【实施时间】 2006-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07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湖南省关于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证据规格及取证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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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办案单位民警在取证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民警拍摄的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应注明案由、拍摄取证的时间、地点、拍摄人姓名。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待或处理违法行为中的照片、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制作工作说明应注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现场劝解、疏导或制止情况;为首者及其主要骨干的体貌特征、违法行为的情节、到案经过等。工作说明应至少由参与现场处置的两名民警分别签名。
  
  3、应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特别要证明上访人员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
  
  4、收缴上访人员所持横幅、状纸、穿状衣、散发的传单等时,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写明扣押的时间、地点,由现场民警(两名以上)、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签名或盖章。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拒不签字的,现场民警应在清单上注明;事后现场民警应制作工作说明,写明何时何地发现何人有何种违法犯罪行为,现场发现(或事后当事人主动交出)何种违法犯罪物品及对物品的处理情况。
  
  5、认真做好违法犯罪人员的讯(询)问笔录,重点是对挑头闹事的首要骨干分子进行讯(询)问。讯(询)问时要有两名以上民警在场。对当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依法口头传唤。对当场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当场进行盘问检查。盘问过程中,要制作盘问笔录。事后传唤的,应依法使用传唤证传唤。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逃避传唤的可以依法强制传唤。
  
  6、对现场证人进行取证,重点是在案发第一时间对现场证人进行取证,如信访接待人员、其他上访人员、围观群众等。询问要由两名以上民警在场,笔录经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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