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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06]215号
【颁布时间】 2006-09-04
【实施时间】 2006-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35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对市政府第115号令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的通报的通知

[接上页]

  4、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一个重要检验指标,本次执法检查也将各单位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以及案件执行纠错情况纳入检查范围。从听取汇报及查阅相关案卷材料的情况看,首先,大多数单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都得到了复议机构和人民法院的维持。其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至今的5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均得到了维持;市海洋与渔业局2006年以来的3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无一被撤销。其次,对于被撤销的案件,多数单位也能积极纠错,自觉维护复议决定和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5、机关效能建设的基本制度得到进一步的推动和落实
  
  在行政机关处理内部事务方面,此次检查的重点放在了“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等九项制度的落实情况。从检查的情况看,多数单位比较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以保障。市规划局出台《厦门市规划局政务督察督办暂行规定》,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处理内部事务的规范管理;市经发局进一步完善机关效能建设考评工作,设立机关效能投诉箱,聘请机关效能监督员。市民政局、厦门港口管理局等单位市长专线电话和效能投诉的答复和办理率均达100%。
  
  6、重视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初见成效
  
  从这次检查的情况看,自《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已有部分单位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进行了追究。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依据《暂行办法》作出政纪处分4人次,效能告诫1人次;市公安局对14名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畴的民警实施了行政告诫;思明区政府对违反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的有14人14件,其中效能告诫1人1件、诫勉教育3人3件、全区通报批评的9件9人;集美区政府对2人实施了效能告诫,取消了5个单位评先评优资格,对23人、3个单位进行了通报批评;同安区政府因效能问题被通报批评的有10人次,被效能告诫的有9人次。通过落实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进一步提高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对《暂行办法》的重视程度以及学习、宣传的广泛性和持久性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作为一部凸显其科学性、前瞻性、针对性及可操作性的政府规章,《暂行办法》较详尽列举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处理行政内部事务,制定规范性文件等4大类行政行为时可能存在的33种违规违法行为,其目的在于促使广大干部能够进一步明确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如果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则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但从各单位自查和部分单位的抽查情况看,虽然大多数单位对《暂行办法》都有所了解,但在宣传的广度、深度和持久性方面仍有欠缺,个别单位领导对《暂行办法》的执行意识还比较淡薄。一些单位仅把《暂行办法》作为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内部文件,并未认识到其属于政府规章,没有大张旗鼓地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究其原因,主要是相关部门和单位还不够,直接导致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上存在一定的差距。
  
  2、依法行政效果彰显,但仍存不足
  
  (1)在行政许可方面,一些单位在高效便民以及行政许可程序规范、事后监管方面还有不小的差距。如部分单位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没有行政许可受理文书,没有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存在超出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等现象,没有开展行政许可作出后的监管活动的现象较为普遍。另外,大多数单位的行政许可案卷没有进行归档,存在相关行政许可材料保存不完整等现象。
  
  (2)在行政处罚方面,仍然存在执法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其主要表现为:①法律救济手段告知不完整甚至告知错误。包括未将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告知当事人,或者没有明确告知当事人具体到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告知错误等;②个别单位的行政处罚仍存在较严重的程序问题。如应该告知听证的未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或者没有给足法定的三天听证期限就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有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却适用了简易程序等;③有的行政处罚案卷立案登记表中,没有部门和单位领导的意见,询问笔录中询问人只有一人签字等;④个别单位的行政处罚文书不规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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