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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此外,根据省政府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及依据的步骤,市法制局目前已着手对拟公布的市直执法部门的主体及依据进行复审,待市政府批准后即予以公布。 4、认真准备,开展分解职权、落实责任的试点工作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的意见,分解职权工作可选择一些条件好的单位先行试点。在这次检查中了解到,我市目前已有湖里区政府、市交通委、市教育局、市规划局等单位开始着手分解职权、落实责任的工作,其他单位也都认真着手这方面的准备。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少数部门特别是一些区政府法制机构不健全,人手少,直接影响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工作; 2、少数部门领导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统一领导和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3、部门之间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力度方面还不够平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整体推进。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切实提高认识,采取多种令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一步加大对《暂行办法》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学习和宣传力度 一是通过广泛、深入、持久的学习和宣传,切实提高相关单位,特别是领导干部对《暂行办法》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视程度。不仅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熟知熟记有关规定,还要让广大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各界对《暂行办法》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有所了解,从而有利于社会各界从不同角度、全方位地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以营造我市良好、和谐的社会和法制环境。 二是针对检查发现的大多数单位法制力量较为薄弱的现状,建议从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角度,不断加强和完善各单位的法制工作建设,充实法制人员力量,进一步落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人员、场所和经费保障,以保证相关法制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相关职能的落实。 (二)采取积极措施,严格规范程序,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是结合《暂行办法》,继续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切实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行政许可程序,强化行政许可事后监督,管理好行政许可档案,真正体现行政许可法高效、便民的立法宗旨。 二是各区政府、市直各执法部门应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实施意见》,加快工作步伐,在已经完成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着手明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工作的开展。 三是切实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培训,并结合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案卷评查或者讲评,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主体和行政处罚程序,做到主体适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归档完整。 四是根据《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暂行办法》和《厦门市法制局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备案操作规程的通知》的要求,提高认识,理顺报备环节,扎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报备工作,做到有件必报,有错必纠。在这方面,建议通过修改《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等方式,将目前规范性文件事后备案改为事前审查,即未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并不得向社会公布,以及从制度上切实改变目前规范性文件不报备和选择报备的现状。 五是牢固树立法律至上及依法行政意识,对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司法裁判必须做到不折不扣地执行,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同时,建议今后对被复议机构和人民法院撤销的行政案件,要依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形,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六是进一步改进行政机关处理内部事务工作的管理和落实,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制度,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等九项制度,做好本单位的效能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此外,相关单位还应不断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工作上的配合与协调,避免因工作上的脱节而造成的行政不作为的发生。 (三)破除人情观念,严格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各级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破除人情观念,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准确运用《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有效地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使《暂行办法》能够在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制度,将对《暂行办法》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执行情况的检查经常化、制度化 如结合绩效评估,采取每年抽取部分区政府及市直部门进行《暂行办法》贯彻情况的执法检查的做法,每三年轮查一遍,有效落实《暂行办法》,以切实提高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强化对各区政府、市直各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能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 (五)注重理顺发展与依法行政的关系 结合我市跨越式发展以及构建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心城市的新形势,在“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的同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更应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真正做到“超常规、不违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