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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全面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加快推进工作新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8月29日 关于全面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加快推进工作新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全面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加快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口发[2006]1号)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完善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一系列方针政策的重要举措,是人口计生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新形势下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必然要求,在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中具有战略性、全局性的重要意义。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主要任务,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立足科学发展、促进社和谐、实现全面小康、继续走在前列”的要求,全面深化人口计生工作综合改革,努力解决制约人口计生工作发展的机制性和体制性障碍,在全国率先基本建立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确定的到2010年末在全国基本建立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的目标要求,我省力争在2008年率先基本建立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全省总体上分三步走: 1.到2007年末,浙北6个市、部分浙南地区和所有全国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部分省级优质服务县(市、区)基本建立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 2.到2008年末,全省基本建立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 3.到2010年末,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更加完善,人口计生工作进一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全省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0左右,总和生育率控制在1.5以内,计划生育率保持在93%左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取得新进展,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等方面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所缓解,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关系逐步趋向协调;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水平明显改善,人民群众对计生服务更加满意;全省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水平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二、主要任务 全面深化人口计生工作综合改革,建立完善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着重要把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等五个方面作为基本内容,把法治、民主、民本、服务作为核心理念,从制度、保障和载体三个层面加强建设,寻求突破。 (一)依法管理规范化。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按照建设“法治浙江”的要求,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建立健全“部门职责法定、干部依法行政、群众依法生育、社会监督执法”的依法管理格局。 1.健全人口计生法制体系。适应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发展等新形势,加强人口政策研究,完善人口计生地方性法规,研究制定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政策。 2.规范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生育登记、审批、征收、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工作规范和制度,严格实行持证执法、规范执法,做到执法行为文明、文书规范、程序公开、高效便民。 3.实行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健全人口计生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报告、重大案件通报等制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4.建立人口计生与司法部门的执法联动机制。加强人口计生部门与法院等司法部门的协作,增强基层行政执法力量,探索联动执法新路子,努力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