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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国资[2006]182号
【颁布时间】 2006-08-28
【实施时间】 2006-08-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53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和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我们对《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发展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资本收益最大化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资产规模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厂长、矿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厂长、副矿长);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外部多拢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四)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
  
  第四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据此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考核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考核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并按照考核口径调整后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
  
  年度考核利润总额=报表利润总额+审计调整数额+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划拨土地转让净收入的70%-税费返还和政府各种财政补贴等政策性扶持所得。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100%
  
   平均净资产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二)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1-2个考核指标,其中有关成本费用指标和生产企业的能耗指标作为必考指标,鼓励和引导企业节约费用、降低能耗。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每年12月底前,企业按照省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的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平均完成值。
  
  (二)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资本经营预算,对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前,企业依据经省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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