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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喀署办发[2008]61号
【颁布时间】 2008-04-14
【实施时间】 2008-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60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补充调整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明确相应工作职责的通知

[接上页]

  四、成员变更报批制度。各成员单位若需变更领导小组成员,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地区领导小组会议审批通过后,正式行文生效。
  
  附件2:
  
  喀什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更好地发挥喀什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的积极性,共同推进我区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能,特制定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地委宣传部
  
  (一)指导、协调各新闻单位知识产权宣传工作;
  
  (二)指导、协调和组织我区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负责全区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全区的知识产权对外宣传工作。
  
  二、地区中级法院
  
  (一)依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的规定,依法审判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
  
  (二)依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国际组织的规则,依法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类纠纷案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种行为,化解矛盾和纠纷,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作用;
  
  (三)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审理因不服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促进有关行政机关规范和完善行政职能,依法行政;
  
  (四)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的优势,通过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宣判、公布案例等方式进行法制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通过依法审理案件,及时发现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五)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科研教学单位的联系和交流,及时沟通情况,进行学术交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
  
  (六)为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全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三、行署法制办公室
  
  (一)负责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
  
  (二)监督、协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参与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
  
  (三)研究知识产权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等涉及政府行为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
  
  四、地区科技局
  
  (一)将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科技管理和科技创新全过程,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二)贯彻落实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科技政策、规划和计划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制定科技发展中知识产权战略;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科技计划、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成果推进计划、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中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办法、措施。重点支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明专利,培育依靠自主知识产权取得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和产品;
  
  (四)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重点实验室、重点试验基地、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的体系和机制。
  
  五、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商标管理、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计划、制度和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及时向地区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在商标管理和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典型案件及相关信息数据。研究和提出加强商标保护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三)依法监督管理注册商标,查处商标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加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商业秘密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对流通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执法检查工作,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
  
  (四)围绕我区实施的商标品牌战略,指导企业制定和实施商标战略,引导企业进行商标注册,特别是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鼓励其创立喀什知名商标、新疆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
  
  (五)加强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和会展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
  
  (六)会同地区知识产权局处理涉及商标、特殊标志、商业秘密等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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