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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地区公安局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 (二)依法协助、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三)加强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相互支持,及时通报情况; (四)加强对权益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工作指导和防范以及法律法规的咨询和帮助。 十二、地区司法局 (一)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列入全地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识规划中,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对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十三、地区财政局 (一)统筹协调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所需经费的支持和保障; (二)在资助专利申请、专利技术产业化方面,向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倾斜,地区财政根据自身财力情况适当予以政策和资金的引导和扶持。 十四、地区人事局 (一)将知识产权培训纳入地区中长期人才培训计划之中并组织实施; (二)对取得知识产权的各类人员,积极推荐评定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自治区百千万人才及地区拔尖人才等活动。 十五、地区广播电视局 (一)协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做好全地区广播电视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协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督促各县市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建立,完善广播电视节目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三)组织开展广播电视系统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报道,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协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广播电视系统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 十六、地区农业局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植物新品种特别是农作物新品种(系)保护和管理制度,制定本系统的知识产权发展计划、规划和发展战略。依法查处品种侵权行为,保护品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林木花卉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规定,依法实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三)制定农业科研、教学、技术推广工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标准化、畜禽品种、农作物品种、兽药、饲料、添加剂、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工具以及其他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十七、地区林业局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植物新品种特别是林木新品种(系)保护和管理制度,制定本系统的知识产权发展计划、规划和发展战略,依法查处品种侵权行为,保护品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林木花卉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规定,依法实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三)制定林业科研、教学、技术推广工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园艺作物品种、林业品种、花卉品种、林业机械工具以及其他林业领域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十八、地区卫生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计划和规划,制定相关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二)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开展卫生系统知识产权的培训、教育工作,增强各医疗卫生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调处卫生系统内发生的知识产权争议和纠纷,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四)负责本系统内承担的国家和地方各类计划项目、自主研发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本系统内的国家秘密技术; (六)指导卫生系统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协调相关单位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技术秘密进行认定等。 十九、文化体育局 (一)负责全地区音乐、舞蹈、杂技、戏剧、美术、摄影、电影、音像制品、民间文艺等文化艺术产品及电子游戏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制定相关的知识产权发展计划、规划和发展战略;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查处文化市场中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保护文化市场中的知识产权,维护正常的文化市场秩序; (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二十、地区电子政务和信息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