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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喀署办发[2008]61号
【颁布时间】 2008-04-14
【实施时间】 2008-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60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补充调整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明确相应工作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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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加强和规范广告出证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八)收集、汇总全地区商标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并及时通报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开展商标法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行政管理工作,帮助指导企事业单位加强商标管理和保护工作。
  
  六、地区新闻出版(版权)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区版权管理和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制定版权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加强版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依法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检查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实施,版权公约的执行情况,查处或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向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通报在著作权管理和执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典型案件及相关信息数据;
  
  (三)开展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公布地区著作权保护状况;
  
  (四)负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指导。负责收集、汇总全区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的情况。承办著作权学术交流活动;
  
  (五)监督管理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
  
  (六)监督指导涉外著作权贸易、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外国作品著作权认证。
  
  七、喀什海关
  
  (一)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
  
  (二)调查分析喀什地区口岸知识产权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情况和动态。向地区行署通报地区境内侵权企业的进出口情况。
  
  八、地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研究制定全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中的知识产权战略,对经贸工作中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提出企业技术进步、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重大装备国产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在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推进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化工作;
  
  (三)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工业、流通行业知识产权实施行业管理,拟定行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计划和政策,联系指导行业协会的知识产权工作;
  
  (四)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和组织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负责企业和产业重大知识产权问题的调研工作,开展企业专利试点工作;
  
  (五)组织、指导商贸物资流通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查验核实等管理制度。
  
  九、地区外经贸局、招商局
  
  (一)研究提出促进全地区外经贸发展的知识产权工作计划和规划,制定相关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二)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制定《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专利责任暂行规定》,并加以贯彻落实。帮助和鼓励商贸企业对专利产品、专有技术、商标等进行申请、注册和认证等,维护企业在商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地区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喀什海关等部门处理对外贸易中涉及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贸易纠纷;
  
  (四)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类外经贸会展实施知识产权监督管理,拟定举办和参加上述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
  
  (五)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全地区开发区知识产权的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和处理商务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的贸易纠纷,引导企业在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中严格执行对外贸易的法规、条例,避免引起国际纠纷;
  
  (六)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制定提高我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在技术引进中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确认和涉及专利技术转让、许可合同备案情况的审核工作;
  
  (七)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和组织外经贸管理干部和外经贸企业管理人员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培训,负责企业和外经贸产业重大知识产权的调研工作;
  
  (八)加强调研工作,并根据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和最新规则,适时调整全地区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及措施。
  
  十、地区教育局
  
  (一)研究提出全地区各类院校(大专、中专、中学)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制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和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提高我区各类院校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地区各类学校设置知识产权专业课程和在中小学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养青少年发明创新意识,开展青少年科技小发明、小创造活动,并对优秀的发明创造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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