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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发[2006]33号
【颁布时间】 2006-08-21
【实施时间】 2006-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75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泸州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泸州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泸州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泸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重要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要求,合理拉开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差距、控制企业负责人收入与职工收入差距过于悬殊。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和任免。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作为考核期。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考核当期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3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是指考核当期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的评价采用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相结合的计算方法。纵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比较,横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或平均值的增减幅度比较,并根据比较结果和对应的权重计算分值(附件1)。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专家评议意见,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综合评议指标反映企业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情况,由市国资委组建评议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附件2)。
  
  第八条 确定资产经营公司和主要承担国家、市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2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根据年度全面预算管理方案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包括企业考核期初的资产状况、会计核算原则和考核指标统计口径等事项)报市国资委。企业在预报考核目标建议值时原则上不低于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同时应参考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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