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8]21号
【颁布时间】 2008-04-11
【实施时间】 2008-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77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建设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五)创新程序性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招标投标、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督、竣工备案的服务管理工作。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必须进行招标投标。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投标,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总包、分包的管理规定,严禁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和挂靠。同时,认真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施工安全生产措施备案。按照《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由建设方组织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机构备案。
  
  (六)责任考核。市政府将实行城乡建设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县城和重点镇的总体规划编制完成情况;根据总体规划分年度实施计划安排情况;年度计划中市政基础设施完成情况;工程建设中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监督检查情况;公益事业、社会保障机制建立和完成情况;各项指标年度完成情况。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加强跟踪检查,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责任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落实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不履行职责,造成决策失误,导致经济损失的,必须追究相关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制订措施,抓好落实。市建设、规划、城管、交通、市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城乡建设的主体作用。市财政、国土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建设项目所需的政府资金调度和建设用地供给工作。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城乡建设信贷支持力度。市供电、电信、广电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城乡建设,搞好管线配套建设和搬迁改造。市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要严肃查处阻碍和破坏城乡建设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为城乡建设保驾护航。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