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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兴署办字[2008]31号
【颁布时间】 2008-04-10
【实施时间】 2008-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80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直有关部门:

  
  2008年3月25日,盟行署召开了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兴安盟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

  
  
兴安盟水利工程
  
  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国以来,我盟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对全盟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我盟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对全盟的水资源、水安全、水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行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4〕270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范围
  
  (一)指导思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水利工程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重建轻管、权责不清、绩效不佳、机制不活等突出矛盾问题,以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二)改革原则:正确处理好水利工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关系;责、权、利的关系;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促进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改革目标:通过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使我盟初步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支撑体系。
  
  (四)改革范围: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范围是全盟已建和在建的小(Ⅱ)型及以上水利工程。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理顺管理体制。各类水利工程按现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各级政府对本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负有行政领导责任,应积极推进水管体制改革,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的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1、完善管理机构。堤防工程及完成除险加固和列入除险加固专项规划的水库工程,没有管理机构的要按照改革的要求成立管理机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单位性质、人员编制按改革精神确定。乌兰哈达、义勒力特灌域管理关系上收到乌兰浩特市水务局。
  
  2、完善分级管理体制。兴安盟境内对全盟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的水利工程及受益范围跨旗县市的水利工程(松辽委、自治区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除外)由盟水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影响和受益范围在同一个旗县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旗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察尔森水库下游灌区实行盟市旗二级管理。
  
  3、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对辖区各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负责,行政“一把手”是辖区水利工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好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的技术责任,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水管单位或水利工程业主要切实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水利工程因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完善新建、续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在制定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同时要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项目不予审核批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工程竣工前,要完成确权划界工作。工程管护用地确权定界不落实、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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