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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楚雄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四月九日 楚雄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及全省城市住房保障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切实加大解决全州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力度,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结合我州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坚持立足州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州级负总责,县、市抓落实。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保障方式、保障标准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县、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的家庭由政府提供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县、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县、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未享受过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包括按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国家或单位给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或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今后随着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的扩大,逐步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纳入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 (二)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相结合,以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为主;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主要由政府直属的非盈利性机构组织建设、收购一批小套型住房或改建一批旧住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 (三)保障标准。一是廉租住房租赁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按人均15m2确定,主要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符合发放租赁补贴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按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实物配租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等方式解决。各县、市实物配租户数控制在应保障户数的30%以内,主要解决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实施实物配租的家庭,保障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50m2以内。二是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在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尚未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前,每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面积不低于当年商品房供应面积的10%。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户型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60m2-80m2范围内。 三、目标任务 城市住房保障以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基本居住需要为目标,以政府主导为重点,加快建立层次合理、形式多样、标准适当的住房保障制度。 (一)以廉租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式,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07年底前,州人民政府所在地楚雄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州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形成较为完善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