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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实物配租户数控制在应保障户数的30%以内,实施实物配租新建的廉租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50m2以内;其余应保障户数4808户实行货币补贴方式解决的应保障家庭,原则上按人均15m2发放租赁补贴,帮助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 (二)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在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尚未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实行“按照标准、提前登记、统筹规划、分步解决,统一开发建设、规范发展”,原则上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面积不低于当年商品房供应面积的10%。自2008年起,每年建设经济适用住房800套-1000套、5万m2-6万m2。 (三)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一是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力戒大拆大建。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二是积极探索,采取多种方式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县、市,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四、组织机构 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工作量大面广,任务十分繁重,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保障政策执行的延续,建立起长效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和考核主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要求,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为住房保障工作的开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成立以分管副州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楚雄州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并设置专门的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负责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关政策和办法措施,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做好住房保障各项工作。形成政府主导、建设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五、资金筹集 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关键是增加政府投入。主要有6个方面渠道: (一)州和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各县、市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省、州级财政对困难县、市给予补助支持。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必要的管理费开支和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外,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比例,不低于10%。各县、市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给予的支持。 (五)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六)社会捐赠。 六、政策措施 (一)结合各县、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家庭收入状况、人均住房水平,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合理确定当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有计划地扩大覆盖面,把更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二)多渠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房源。抓紧组织建设、收购一批小套型住房,并改建一批旧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小套型住房并向社会出售、出租,鼓励社会机构投资并捐赠廉租住房。对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三)税费减免方面,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政府性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对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