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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楚政通[2008]25号
【颁布时间】 2008-04-09
【实施时间】 2008-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80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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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强规划和土地管理,在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必须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明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套数、套型面积以及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的条件等内容,保证政府收回或回购房源。
  
  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继续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明确用地数量,落实到具体地块。
  
  (五)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主要由政府直属的非盈利性机构组织实施,实行工程项目招标或委托代建,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六)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各项规定。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功能定位和部分政策调整完善的必要性,把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进一步明确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一个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七)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销合同,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上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并在产权人备注栏中填写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姓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八)加强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集资建房实施企业限定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州和县、市符合利用自有存量非经营性土地集资合作建房条件的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经报请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州国投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所属州和县、市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下达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指标;省级和中央直属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报请所属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审核下达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指标。
  
  (九)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力度,使所有企事业单位认真履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义务,使更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通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其住房保障能力。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鼓励低收入家庭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
  
  (十)加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州和县、市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及时办理审批和核准手续,严格建设标准,落实建设条件,加强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合理使用,保证工程质量。
  
  七、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州人民政府对全州城市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每年与各县、市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建立考核奖惩机制,确保城市住房保障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州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县、市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落实。
  
  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统筹部署安排工作,研究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责任到位、机构人员到位、资金投入到位、土地供应到位;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各县、市要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门的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保证工作经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 政府工作报告》 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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