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卫生局制定的《海西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日 海西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州卫生局2007年7月) 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目标,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青海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7〕94号)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探索和建立与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保障广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增强城镇居民抗御大病经济风险能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改善民生,推动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社区卫生事业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医疗卫生保障。 二、工作目标 在全州城镇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卫生服务供需状况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政策措施、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作用,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提高城镇居民健康水平。 三、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配合,城镇居民家庭、个人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个人、政府和社会多方筹资,互助共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2、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属地管理,低水平起步,确定适宜的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居民健康利益,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4、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费用共付、疾病风险共担的原则。 5、坚持注重预防保健,注重促进城市社区卫生事业发展,注重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原则。 四、基本内容 (一)保险方式和参保对象 1、保险方式。以大病统筹为主,适当兼顾门诊。 2、参保对象。具有海西城镇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城镇居民,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转为城镇户籍的农牧民,以及城镇其他非从业人员。 居民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以户为单位缴纳个人参保金。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院校为单位组织参加居民医保。 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就业后,可继续享受居民医保至当年年底,从第二年起参加职工医保。也可直接退出居民医保参加职工医保,但个人当年所缴纳的参保金不再退还。 农牧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以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参加居民医保。 (二)基金筹集 居民医保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社会多方筹资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个人缴费按不同的年龄段实行不同的标准。政府补助资金实行分级按比例分担,充分发挥政府补助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1、筹资标准。年人均筹资标准为160元。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助资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18岁以下居民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每年每人缴纳80元,各级政府补助8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56元,州、市(县、行委)财政各补助12元,大中专院校在校生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承担。 (2)19-59岁男性居民和19-54岁的女性居民每年每人缴纳110元,各级政府补助5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35元,州、市(县、行委)财政各补助7.5元。 (3)60岁以上男性居民和55岁以上女性居民每年每人缴纳60元,各级政府补助10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70元,州、市(县、行委)财政各补助15元。 2、筹资方式。居民医保筹资工作由市(县)政府、行委统一组织,逐级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市(县)政府和行委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职能作用,在广泛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动员城镇居民自愿参加居民医保。 (1)城镇居民按自然年度缴纳参保金,大中专院校学生按学年缴纳参保金。 (2)对重度残疾人和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的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代缴。 (3)鼓励企事业单位、合资、独资、民营企业为其职工家属和子女补助全部或部分个人参保金。 (4)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下而上逐级到位,由各级财政统一汇缴到市(县、行委)财政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