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考核和评价制度。实行工作考核制度,由政府有关部门定期进行专项考核。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评价指标体系,对医疗保险目标的实现程度、医疗保险效益、工作效率进行定期评价,定期督导考核,科学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规范运行,不断巩固和发展居民医保制度。 (七)组织管理与经办体系 1、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居民医保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州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口参保及医疗救助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工作;宣传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形成政府组织领导、卫生部门具体主管、各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 各地应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居民医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2、建立经办管理体系。有效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在市(县、行委)、街道办事处成立居民医保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办公室,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管理小组,负责居民医保具体工作。在各市(县、行委)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要抽调配备4名以上的工作人员。 各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中市(县、行委)经办机构工作经费按参保人数每人1.5-2元的标准安排,不得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 五、工作措施 居民医保试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有效实施,确保管理到位,操作规范,基金安全,群众满意。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试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要根据本工作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经省、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各市(县)政府、行委批准实施。 (二)加强宣传动员。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居民医保的政策和具体规定,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 (三)做好配套政策、制度建设。州财政局会同卫生局制定居民医保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四)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覆盖全州、连接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五)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混合所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城镇贫困人口和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做好各项保障制度的衔接,建立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六)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城市社区卫生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健全服务体系,完善相关政策和服务功能,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药卫生市场监管,强化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与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紧密结合,为城镇居民提供方便快捷、费用低廉的社区卫生服务。 (七)确定示范市(县)。确定德令哈市、乌兰县为全州居民医保示范市(县),加强调研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全州工作。 六、工作步骤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进行。全州2007年7月份全面启动,全面推行。具体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和宣传动员阶段(7月10日一7月30日) 1、组建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各地建立组织领导机构,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工作。组建市、街道管理办公室,建立社区居委会管理小组。落实编制和工作人员,安排启动经费和工作经费,培训工作人员。州政府与各市、县、行委签订目标责任书。 2、制定实施细则。各地制定实施细则,报经省、州居民医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和行委批准并公布。同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印制表、册、证、卡。 3、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制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案,开发管理软件,培训人员,建设信息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