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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基金分配。居民医保基金划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风险储备基金三部分,分项建账,按项列支,结余基金按原项目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1)住院统筹基金,占总基金的75%,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助。 (2)门诊统筹基金,占总基金的20%,用于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助。 (3)风险储备基金,占总基金的5%,用于基金因超常风险因素发生超支的弥补。逐年提取,累计达到总基金的20%后不再提取。 (三)基金管理 居民医保基金以市(县、行委)为单位统筹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市 (县、行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一体化管理,分别记账、分别使用。基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封闭运行。 (四)医药费用补助 1、补助范围。以补助住院医药费用为主,适当补助门诊医药费用,实行起付线、补助比例、封顶线(最高补助限额)和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定点医疗制度。 2、补助标准 (1)门诊医药费用补助。实行门诊统筹,门诊医药费用补助不设起付线,每次补助门诊医药费用的30%,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助额80元。 (2)住院医药费用。实行统筹管理和起付线、补助比例、封顶线控制。实行分级按比例补助,起付线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三级医疗机构逐级增加,补助比例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三级医疗机构逐级递减,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近就便就医。 起付线:省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50元,州级(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5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县级、一级医院)250元。住院医药费用补助时,起付线标准以内的费用由患者负担。 补助比例:省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0%,州级(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县级、一级医院)60%。 封顶线: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助额3万元。 经批准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用补助按同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在省外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费用不予补助。 重度残疾人、低保居民住院费用按照居民医保规定补助后,其余部分可以按照城市医疗救助的规定,在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中进行医疗救助。具体办法由州民政局、卫生局另行制定。 3、补助方式。在本统筹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实行医药费用垫付制度,先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者垫付应予补助的医药费用,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定期结算。在统筹区域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者,先由个人付费,出院后持出院证、费用单据、身份和参保证明等有关资料到所辖的经办机构办理补助手续。 (五)医疗服务管理 1、居民医保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市(县、行委)经办机构按照优质、便捷、价廉的原则在省、州内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报州城镇居民医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2、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作用。实行社区卫生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门诊就诊定点为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就诊首选就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实行双向转诊。具体按照《青海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双向转诊工作指导意见》(青卫妇社〔2007〕6号)规定执行。 3、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实行诊疗项目目录、基本药物目录、医用高值耗材目录制度,以及单病种费用控制、抗生素药物常规监测和超常规预警制度,努力控制不合理的医药费用和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4、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居民医保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实行公示、承诺和告知制度,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为居民提供优质、便捷、价廉的卫生服务。 (六)监督管理 1、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在市(县、行委)和街道办事处成立由监察、财政、审计、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居民代表参加的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城镇居民的监督作用,定期检查、监督居民医保各项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情况和基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2、实行基金定期审计和公示制度。财政部门定期检查居民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审计部门定期审计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并采取新闻发布会、张榜公示、报纸电视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基金收支情况,发布工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