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7-07-10
【实施时间】 2007-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88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确定基金代理银行和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合作协议,进行人员培训,制定规章制度。
  
  5、各地召开宣传动员及启动大会,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编印宣传材料,通过多种形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和动员工作。
  
  (二)注册登记和筹资阶段(8月1日一8月31日)
  
  开展入户调查登记和建立注册登记卡,动员居民积极主动缴纳参保金,参保人口格尔木市应达到80%以上,其余地区应达到70%以上。同时,各级财政按照预计参保人数预拨补助资金。
  
  (三)运行阶段(9月1日起)
  
  开始补助参保居民发生的医药费用。
  
  (四)评估总结阶段
  
  运行半年后进行阶段性评估,运行一个年度周期后进行全面评估,评价运行效果,总结经验,进一步修订、补充和完善实施细则以及管理制度,加强筹资、运行、管理和监督工作机制建设。
  
  七、督导检查
  
  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就本方案工作步骤中各阶段具体工作安排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一)第一阶段
  
  督导内容:重点检查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是否建立,人员、经费到位情况;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制定情况;是否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是否召开动员大会,宣传动员是否广泛、深入,是否签订目标责任书。
  
  督导时间:7月25日-31日。
  
  (二)第二阶段
  
  督导内容:重点检查居民参保积极性,参保率是否达到相应指标,参保金收缴有关情况,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开始垫付,报账工作是否启动。
  
  督导时间:9月1日-5日。
  
  (三)第三阶段
  
  督导内容:重点检查城镇居民医保运行情况和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督导时间:10月25日-30日。
  
  (四)第四阶段
  
  督导内容:进行阶段性评估,评价运行效果,总结经验。
  
  督导时间:2008年3月1日-10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