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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对未抵顶完的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办理退税。 (六)对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征税部门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化物征税率。 对原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用红字冲减: 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免、抵、退"税单证后,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审核无误后,可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退税部门不再办理退税。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一)申报程序 1、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国税机关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申报。 2、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后,于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3、若企业该月无"免、抵、退"税情况 ,只须向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说明当期无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当期进项税额凭证; (3)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2); (4)征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企业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3)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4)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见附件5) 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见附件6)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①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②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有中远期收汇证明; ③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④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⑤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⑥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并按规定提供下列凭证资料(装订成册): (1)招标单位所在地国税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三)、申报要求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暂为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的全部抵退税(含中标和修理修配)人民币销售额(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进料加工业务采用"实耗法"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3)"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