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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湘国税发[2002]13号
【颁布时间】 2002-04-15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9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闭幕式行)》的通知

[接上页]

  (6)根据退税部门年终反馈的《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对出口企业纳税申报应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检查;
  
  (7)根据退税部门开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在当月开具《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书》,通知所属国库办理免抵税额调库手续;
  
  征税部门履行上述审核职责后,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县(市、区)国税局、城市分局印章。
  
  征税部门履行上述审核职责后,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县(市、区)国税局、城市分局印章。
  
  2、退税部门审核审批职责
  
  (1)负责受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审核其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代理证明等原始凭证的内容、印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报表税类、内容、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3)审核企业申报的纸质单证与有关部门传递的电子信息(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外管局外汇核销单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等)是否相符。
  
  (4)负责"免、抵、退"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5)根据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及电子信息,对自货物出口之日起对超过六个月未收齐单证部分,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7栏反馈征税部门;对未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退税部门根据海关电子信息书面通知征税部门对其进行征税,通知式样各地自定;
  
  (6)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免、抵、退"税资料原则上最少保存10年;
  
  (7)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出具,负责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应退税额的退库;
  
  (8)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情况的统计、分析,关于每月8日前上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见附件8)
  
  (9)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年度清算的组织、检查、统计、分析,将清算结果反馈征税部门,并将清算情况及时上报上级退税部门;
  
  七、其他问题
  
  (一)关于征税部门与退税部门的职责分工,此前的规定的与规程有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二)附件1-6由省局统一负责印制,其余附件由各地参照表样自行打印。
  
  (三)本规程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略)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略)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略)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略)
  
  5、《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略)
  
  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略)
  
  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略)
  
  8、《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略)
  
  9、《生产企业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略)
  
  10、《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略)
  
  11、《生产企业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略)
  
  12、《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略)
  
  13、《生产企业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略)
  
  14、《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略)
  
  15、《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略)
  
  16、《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略)
  
  17、《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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