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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若退税部门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累计申报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 ,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生产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 "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当期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 (3)"单证齐全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填报; (5)"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的账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当本表11C不为0时,"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需进行调整,即按照"当期免抵退税额(16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19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差额(11C)"后的余额进行比较计算数据; (6)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应退税额"按0填报,"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等; 4、 申报错误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以当期补充申报蓝字数据;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补充申报红字(或负数)数据;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人账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以随时申请办理有关证明。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须持手册原件及〈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退税部门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 (二)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1、〈生产企业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见附件9)。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进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