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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见附件10)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见附件11)。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退税门申请出具〈初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见附件12)〉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生产企业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见附件13)。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见附件14);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见附件15)。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退运货物属于本年度出口的,发生退运业务的下期以红字(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退运货物属于以前年度出口的,应向退税部门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已视同内销货物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见附件16);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审批 (一)审核审批程序 1、征税部门每月10日前受理生产企业上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城市分局要根据本地免抵退税业务量情况设立专(或兼)职岗位,按照免、抵、退税的要求审核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并对相关资料和报表审核签章后及时返回生产企业。 2、退税部门每月15日前受理生产企业上月的"免、抵、退"税申报,应于月底前审核审批签章后,将审批结果及时返回生产企业。 3、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批后,对需要办理退税的,由退税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办理退库手续;对需要免抵调库的,由退税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于每月上旬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见附件7)给征税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驻长沙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退税部门应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免、抵、退"税情况在与计会部门及国库对账的基础上汇总统计上报至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网址:86.16.16.35)。 4、征税部门应在接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当月,开具《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书》(见附件17),通知所属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二)审核审批职责 1、征税部门审核职责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填报项目与原始凭证、相关报表是否相符,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2)审核生产企业当期接收进项发票是否真实有效,经过"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通过认证系统的认证。 (3)审核生产企业当期列入出口销售的货物是否属自产产品; (4)审核对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相关数据是否纳入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 (5)根据退税部门提供的信息,对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按规定计算征税(另有规定者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