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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市城管局牵头负责全市城乡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置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各县(市)区政府是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与辖区内的公共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检查落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成立环卫站,负责环卫设施的购置建设和维护管理、垃圾清运,以及督促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村(社区)组建专业的保洁队伍,负责本村农户、企事业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的集中收集,负责村道、沟渠及其他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检查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3.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取率,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城市垃圾处理运营体制。各级财政在安排道路清扫保洁经费时,应不低于市级规定的标准,并将经费核拨给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进出口公路路产路权范围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产权单位负责,铁路沿线两边15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铁路部门负责,辖区河道垃圾的清理和保洁工作由县级水利部门(滇管局)负责(产权单位可将产权地段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有偿委托属地环卫部门管理)。辖区城管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上述地段环境卫生的经常性检查,督促上述责任单位开展好环卫保洁整治工作。 (三)垃圾无害化处理两年突破工程 1.加快昆明市东、西郊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西郊发电厂2008年3月正式发电,东郊发电厂2008年12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市城管局要完成东、西郊垃圾填埋场2座渗滤液处理站建设,启动西郊垃圾填埋场二期工程建设,盘龙区、五华区各完成新建1座粪便无害化处理场。 2.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环卫基础设施建设。2008年各乡(镇)配备一辆载重量不低于5吨的密封垃圾收运车,除主城四区外其他各县(市)区各配备5辆载重量不低于5吨的密封垃圾收运车;2009年底前,除主城四区外,其他各县(市)区根据辖区内人口总量各建成一座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采用市场化等多种方式投融资建设,市级财政给予定额补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2009年,实现我市所有县城及乡镇建成区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平均达到60%以上,主城区达到100%,提升我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水平,推动城乡环境不断改善。 (四)强化户外广告规范设置管理 1.市城管局负责拟定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要求、店招店牌设置准则和管理标准;负责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核准;会同市规划局审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店招店牌设置审批管理工作;对全市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施设置的批后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2. 各县(市)区利用公共空间、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行特许经营(招标、拍卖经营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施设置许可证,办理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发布登记。各级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督检查城市(城镇)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的审批和设置,并参与验收;对违规审批和违法设置的情况依法进行查处。 3. 2008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要按照《昆明市店招店牌设置准则(试行)》要求,负责完成辖区内城市主要街道、县城道路两侧店招店牌的规范和整治;授权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对属地范围内的店招店牌进行审批和管理;每季度将辖区内审批的店招店牌报市城管局备案。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要根据授权,依据《昆明市店招店牌设置准则(试行)》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店招店牌进行审批和管理,并向所在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备案。 4.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依据《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县城、乡镇总体规划,2009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辖区内城市、县城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逐步编制并实施乡镇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各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新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依据详细规划进行初审,上报市城管局核准同意后,由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设置许可证,并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建设的验收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