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8]22号
【颁布时间】 2008-04-03
【实施时间】 2008-04-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11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管理的意见

[接上页]

  (五)城市照明工作
  
  1.除主城四区外其他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城管委会,2008年要编制完成城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和乡(镇)政府所在地城市照明专项规划(2008-2015年)。在规划的指导下,严格实行城市照明工程项目设计方案专家论证制和备案制;实行城市照明企业资质和工程技术人员资格审查制。
  
  2.2010年前重点完善功能照明,各县(市)区城市公共区域路灯装置率、亮灯率达98%以上;组织完成主城区老旧超限灯具光源的节能改造,严禁安装使用高强度、大功率探照灯和大面积霓虹灯,高光效、长寿命光源应用率达95%以上;更新换代有碍观瞻、影响市容的水泥灯杆、电力共用灯杆以及锈蚀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金属灯杆。
  
  3.主城区公益性的城市照明电费和维护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符合规划要求的重点区域建筑物景观照明工程同步实施装表计量、统一控制,电费由财政保障;利用市级城市照明控制中心现有技术平台,逐步扩大控制范围,集中统一控制,达到高效节能、资源利用最大化。其他各县(市)区要建立自成一体的城市照明控制系统。
  
  (六)城市道路、桥梁管养工作
  
  1.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市城管局负责拟定全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地方性法规;负责全市行政辖区内城市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的管养维护;指导、督促各县(市)区道路和桥梁管理部门做好城市道路桥梁管养工作。
  
  2.各县(市)区城市道路及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城市道路和一般桥梁的年度管养维护计划,组织实施管养维护;建立、健全城市道路和桥梁的技术档案。根据《云南省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办法》,负责对辖区内城市道路的临时占道行为的审批;负责城市道路开挖的审批、收费和修复,并负责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类井盖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3.各县(市)区要组建道路、桥梁管养专业队伍,定期对辖区内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检查,记录、完善辖区城市内道路、桥梁的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制订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日常管养维护。
  
  (七)规范机动车停、洗车场管理
  
  1.各县(市)区规划部门要结合片区详细规划和昆明市静态交通规划,根据片区人口密度,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提升档次的原则,做好机动车停、洗车场的规划,最大程度满足片区居民停车和洗车需求。
  
  2. 各县(市)区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洗车场的管理工作,严禁擅自占道设置停、洗车场;组织开展对辖区内规划许可的已建露天硬地化停车场进行生态化改造,拓展城乡绿化空间;新建露天停车场要将绿化工作纳入统一规划。市城管局负责对全市机动车停、洗车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持续开展环境综合整治
  
  1.市城管、公安、工商、规划、建设、环保、卫生、商务等部门要按照环境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加大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加强协调联动;协调保障主城区重大活动期间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各县(市)区对各类占道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持续整治,实施长效管理;加快各类集贸市场建设,疏堵结合,逐步建立对占道行为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2.加强施工环境整治。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施工环境的治理,辖区内施工责任主体应对建筑工地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实行全封闭施工;从严规范建筑渣土和散体物料运输;在硬化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冲洗设备设施;做到安全文明施工,防止扬尘污染。
  
  3.推进防盗笼(栏)规范化管理。市级城管、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对防盗笼(栏)规范化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加强督促指导。各县(市)区要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对临街建筑物立面设置不规范的防盗笼(栏)的整治工作;严禁在新建小区设置外挑式防盗笼(栏)。
  
  4.深入开展打击城市非法营运。各县(市)区要加大对城市非法营运的治理力度,坚决取缔非法营运停靠点,切实改善出租汽车、公交车、道路客运车辆的营运环境,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实现客运环境明显改善,客运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的目标。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城乡公交和道路客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九)滇池流域污水处理厂
  
  2008年,继续实施第三污水处理厂改扩建、第七污水处理厂新建工程,开工实施第五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完成第七、第五污水处理厂改扩建50%基础处理工程,以及第三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土建的70%。启动第一、第二、第四污水处理厂脱磷除氮(消毒)处理装置,按照一级A排放标准进行建设。继续推进呈贡新城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捞鱼河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完成总投资的40%,洛龙河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完成总投资的30%;呈贡新区雨水管网建设完成总投资的15%。启动流域集镇及村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