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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国资[2007]10号
【颁布时间】 2007-06-29
【实施时间】 2007-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19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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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长:省政府国资委主要领导;
  
  副组长:省政府国资委分管维护稳定工作的委领导和涉及事件成因的分管相关工作的委领导;
  
  办公室:主任由委负责维护稳定工作处室负责人兼任,成员由负责维护稳定工作应急处置的委内有关处室人员及群体性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2.2.1 省政府国资委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1)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配合事件发生地的党委、政府,对系统内各单位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组织、领导、指挥、协调;
  
  (2)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在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3)根据上级应急指挥部门的要求,参与处置因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确定参与工作的委内相关部门、所出资企业、委属事业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职责及具体分工;
  
  (4)研究决定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导、协调系统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5)及时组织和调动有关力量开展现场应急工作,组织对人、财、物等及时采取抢救、保护、转移、疏散和撤离等措施,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
  
  (6)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2.2 省政府国资委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处室职责
  
  (1)办公室职责:对全系统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进行归口管理。参与委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决策,并根据应急指挥部部署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及某项工作的开展、应急处置协调及善后工作,提出处置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处置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2)中央和省有关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的综合协调和处理及应急处置日常管理工作,由分管委领导及信访工作处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3)企业改革、改组、改制、破产等方面的稳定工作,由分管委领导及企业改革改组处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4)国有资产管理、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收益、股权转让、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稳定工作,由分管委领导及产权管理处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5)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涉法涉诉等方面的稳定工作,由分管委领导及政策法规处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6)分离企业办社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劳动就业、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稳定工作,由分管委领导及企业分配处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7)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方面的稳定工作,由分管委领导及业绩考核处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8)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等方面的稳定工作,由分管委领导及宣传和群众工作处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9)企业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方面的稳定工作,由分管委领导和宣传和群众工作处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10)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党员和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申诉等方面的稳定工作,由分管委领导及委纪委负责,相关处室配合;委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党员和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申诉等方面的稳定工作,由分管委领导及机关党委纪委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11)委机关、委属事业单位信访方面的稳定工作,由分管委领导及人事教育处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12)其它有关群体性事件、稳定工作事项,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意见办理。
  
  2.3省政府国资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小组
  
  组长:省政府国资委主要领导;
  
  常务副组长:省政府国资委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副书记;
  
  副组长:省政府国资委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成员:由省政府国资委业绩考核处、办公室、财务审计处、宣传和群众工作处、委纪委等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国资委业绩考核处,主任由业绩考核处处长兼任;成员由委内有关处室人员及事故涉及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2.3.1 省政府国资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小组职责
  
  省政府国资委系统内企业的重特大事故的救援、抢险,在省安委会及发生地所在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1)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2)组织相关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根据省市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救援部署开展工作,需要在委所出资企业范围内协调调拨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由委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4)督导相关单位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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