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国资[2007]10号
【颁布时间】 2007-06-29
【实施时间】 2007-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19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7.5经费保障
  
  各单位应准备必要的资金,以应对处置事件(事故)的需要。
  
  7.6培训与演习
  
  系统内各单位积极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系,加强全系统群体性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的培训,并有计划地组织演练。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1)与事件(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处置事件(事故)现场指挥员指挥能力;
  
  (3)处置事件(事故)战术;
  
  (4)个人安全防护知识;
  
  (5)处置方法和步骤。
  
  7.7加强宣传教育
  
  各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对广大职工和社区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党、政府的方针政策,特别是重大活动期间、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前后和敏感时期的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增进群众对政策的理解。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
  
  定期对群体性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在预防和处置事件(事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国家工作人员、各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对有关规定不执行或贯彻不力,或制定错误政策、作出错误决策,侵害群众利益,引发事件(事故)或致使事件(事故)升级的;
  
  (2)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不认真解决,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群体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事件(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失当,甚至压制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及时处置,致使可以避免的影响或损失未能避免的;
  
  (5)在预防和处置事件(事故)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8.2预案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政府国资委制定并实施,报省政府备案。省政府国资委根据本系统群体性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趋势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报省政府备案。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