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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2.2 由省政府国资委指挥处置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根据群体性事件分级,经省政府国资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指挥部。 (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和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发生后,省政府国资委立即启动本预案,按照职责分工,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和资源,全力以赴投入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和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发生后,迅速启动有关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系统内事件处置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处置。 (2)各级别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均按有关要求及报告时限上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稳定办,并简要说明情况和已做的应急处置工作。 (3)对发生在所在地的群体性事件,省政府国资委系统内各单位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先期处置,同时将详细情况上报省政府国资委;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迅速核实情况,视事件情节轻重,按照委领导成员分工,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等组成协调处置小组,确定处置方案并及时赶赴现场处置。对发生在异地的群体性事件,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要及时通知涉案单位,由委相关处室和涉案单位派人按时间要求赶到指定地点处置。参与处置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掌握政策,引导群众依法上访,选派代表,反映诉求,并劝导、疏散群访人员,将上访人员尽快劝回。 (4)对群体性事件中反映的问题,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调查,能现场答复的,要给以明确答复意见;不能现场答复的,明确答复期限;对超出政策界限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处理结果报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5.3新闻报道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一般不作公开报道。对确需公开报道的,由省委、省政府、当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指挥处置的群体性事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由省政府国资委处置的群体性事件,按照《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规范和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在请示省政府后,确定新闻发布、报道方案,按要求组织实施。 5.4应急响应的终止 群体性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现场围观人员已经离开,聚集人员已经疏散,少数滞留人员已被驱散; (2)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少数人员已被强制带离现场,违法行为已被制止; (3)现场的治安秩序和公共交通秩序已经得到恢复。 6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事件(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同时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并上报省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事故)时间、地点、原因、人员组织和经过,现场处置情况,指挥机制运行情况,伤亡人员救治情况,采取的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6.2补偿 因处置事件(事故)受到经济损失的,在应急响应终止后的60日内,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对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并按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6.3抚恤与补助 对参与事件(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致病、伤残、死亡的人员,省政府国资委应当请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抚恤。 7事件(事故)应急处置保障 7.1信息与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群体性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省政府国资委系统原有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良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7.2应急队伍保障 在省政府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建立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组成单位和人员日常由所在部门、单位管理,发生事件后,由委应急指挥部按要求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7.3现场支援保障 协调全系统力量,组织好处置、救援保障工作,保证所需设备、工具等物资及时到位,保证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用品的供应。 7.4装备保障 各单位根据应对事件(事故)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做好紧急处置装备如器材、交通通讯工具等的储备工作,并做好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