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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国资[2007]10号
【颁布时间】 2007-06-29
【实施时间】 2007-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19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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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参与研究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3.2 省政府国资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工作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省政府国资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省政府国资委系统内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日常管理工作。
  
  (1)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及时按程序报告有关领导,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向省政府报告;
  
  (2)督促企业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要求各企业主要负责人任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其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3)督促系统内企业加强应急准备工作;
  
  (4)督促系统内企业建立和完善事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5)督促系统内企业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演练。
  
  3事件分级
  
  3.1群体性事件分级
  
  按照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危害程度,将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1.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
  
  发生500人以上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位,聚众滋事、骚乱,聚众哄抢,聚众械斗,打、砸、抢、烧,局部动乱、暴乱等事件。
  
  3.1.2 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发生500人以下100人以上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位,聚众堵塞交通,占据公共场所等事件。
  
  3.1.3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发生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罢市,邪教组织和其他非法组织大规模聚集等事件。
  
  3.1.4 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
  
  发生50人以下10人以上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罢市,邪教组织和其他非法组织的聚集事件。
  
  3.2安全生产事故分级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规模和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3.2.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或一次死亡30人以下但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3.2.2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及其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事故。
  
  3.2.3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及其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事故。
  
  3.2.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次死亡1人以上、2人以下,重伤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及其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事故。
  
  4事件(事故)监测和报告
  
  建立和完善省政府国资委系统事件(事故)监测、报告体系,及时准确地获取可靠信息,了解、掌握动态。系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及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省政府国资委。
  
  4.1值班
  
  在委机关、所出资企业、委属事业单位、代管企业中实行24小时值班。遇有群体性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各单位要及时报告委值班室(电话:0311-87902432)。节假日期间由委办公室统一安排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双休日和非工作时间由值班人员做好值班记录并及时报告情况。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要确保联系渠道畅通,以便在事件(事故)发生后尽快到位,开展工作。
  
  4.2记录
  
  值班人员接到事件(事故)报告,要认真填写值班报告,主要载明接电话日期及时间(×时×分)、来电单位、来电人姓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报告的主要内容(发生事件的单位、时间、地点、原因,参与人员、人数,事发地和单位采取的主要措施)。在接听电话报告的同时,要求发生事件(事故)的单位以文字形式续报。
  
  4.3报告
  
  值班人员接到情况后,要立即向应急处置办公室主任报告;办公室主任向委领导报告。对重大情况,根据委领导指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记录接报的部门、时间、接电人姓名、电话等,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再文字报告。对群体性事件,省政府国资委要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确保信息反馈迅速快捷,处置到位。
  
  5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5.1应急响应的原则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省政府国资委、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做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发展趋势,及时确定应急响应的级别。
  
  5.2应急响应
  
  5.2.1 由国务院国资委、省委、省政府和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指挥处置的群体性事件,省政府国资委及事件发生单位要积极配合,按要求做好矛盾化解等相关工作。同时配合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护好重点部位及现场人员安全;矛盾化解工作无效时,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导下,对群体性事件现场进行现场封闭或其它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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