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d)阻止项目企业 (i)能够实际执行担保申请中所说明的投资项目或其重要部分。 (ii)行使其有关投资项目的重要权利,包括处分资产和执行求偿的权利,或 (iii)履行其对于担保权人基于担保投资的金钱义务;或 (e)对于项目企业施加财政或其他金融义务,致使该项目企业只有亏损,才可能继续有效经营。 在上述(a)款至(e)款的情况下,以下列条件为限: (A)这类剥夺、阻止或施加义务实际持续积累至少达365天,在符合上述(d)款(i)项、(d)款(ii)项和(e)款各小节的情况之下,由于阻止和施加义务,在征用措施开始之后任何三个财政年度之内,项目企业明显不能在无亏损的情况下经营;或 (B)在符合上述(a)款、(b)款和(c)款各小节的情况之下,东道国政府明确表示这一剥夺将是永久性的;和 (C)在符合上述(d)款(i)项和(ii)项各小节的情况下,这一阻止迫使项目企业停止所有的业务累积至少达365天(清算和关闭项目企业的活动除外)。 第8.3节组成东道国政府同样计划或项目不可分割部分,并且,旨在累积构成征用的一系列措施,应被认为是一项为本条目的的措施。 第8.4节如果一项措施构成政府为了诸如确保公共安全、增加岁入,保护环境或调整经济活动等的公共利益的目的而通常采取、普遍适用的善意的非歧视措施,那么,该措施不得被认为是征用,除非东道国政府旨在使该措施具有没收性的效果,例如,导致担保权人放弃担保投资,或者,以低廉的价格出售其担保投资。 第9条违约 对于违约的担保应包括东道国政府对于投保权人在担保协议之下的义务的任何不执行和违反,而且,担保权人: (a)在提出不执行或违反契约的诉讼时,由于直接或通过设置明显不合理的程序障碍,并非担保权人方面的过失和疏忽,而无法求助于其裁决独立于东道国政府行政机关的、遵守正当程序的合理标准的,并且,有权决定不执行或违反契约诉讼的司法或仲裁机关;或者 (b)不可能在合同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取得有关不执行和违反契约诉讼的最终有约束力的裁决,尽管担保权人根据准据法、规则和程序作出了最大的努力以加速诉讼;或者 (c)在担保权人业已采取所有可行的(除非多边机构不同意采取的)措施以执行这类裁决之日的90天内,不能执行这类最终和有拘束力的裁决。 第10条战争和内乱 对于战争和内乱的担保应包括: (a)以东道国和任何国家之间的武装力量之间敌对形式,或者,以东道国内敌对政府武装力量之间的敌对形式的任何军事行动,无论是否经过正式宣战,和 (b)采取有组织的暴力形式,针对东道国和主要旨在推翻东道国政府或将东道国政府赶出特定区域的任何革命、反叛、起义、政变或内乱; 这类战争和内乱的直接结果的程度达到了 (A)项目企业所特有(贵金属、玉石、艺术品、金钱或文件以外)的有形资产在东道国的风险中被摧毁、消失或严重损坏;或者 (B)项目企业作为一个经营中的企业实际上不可能执行全面财务生存所必需的业务至少连续达365天,并且,在这种情况开始之后的任何三个财政年度之内,项目企业基于这一原因明显不能在无亏损的情况下经营。 第11条一般排除 在任何情况之下,多边机构都不负责赔偿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a)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i)为担保权人或项目企业所同意者,除非这类同意是强迫取得者;或 (ii)可以合理地归咎于担保权人或项目企业的行为者,包括二者不遵守东道国的法律,对东道国政府的义务和保证;或者 (b)合同日期东道国有效的任何法律、法令或法规,或者,发生在合同日期之前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作为和不作为或任何其他事件。 第三章 赔偿的范围 第12条赔偿的计算 在与第13条至第16条保持一致的情况之下,对于损失可以支会付赔偿应是等同于下列款项的担保货币的担保百分比: (a)在转移限制的情况下,不能被兑换和(或)转移的担保金钱; (b)在征用的情况之下 (i)担保权人在第8.2节(a)款(i)项之下被剥夺的担保份额所代表的帐面净值的百分比、 (ii)担保权人在第8.2节(a)款(ii)项之下被剥夺的红利款项或其他利益; (iii)担保权人在第8.2节(a)款(iii)项之下被剥夺的金钱数目或资产的货币价值。如有必要,这些根据担保权人财务报表所确定的货币价值,可以根据“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的会计标准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