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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9-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4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多边机构担保机构担保产权投资通则

[接上页]

  (b)履行东道国项目协议下或有关投资项目适当执行的一切义务;
  
  (c)当知悉导致或极大增加损失的可能性的任何事件或情势时,迅速通知多边机构;
  
  (d)当这类事件或情势或实际损失发生时,迅速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包括多边机构所要求的任何措施,以便
  
  (i)保持、保有和保护担保投资和项目企业的资产,和
  
  (ii)寻求行政、司法、仲裁和其他救济以避免、减少和(或)收回损失;和
  
  (e)没有多边机构的事先同意,不得放弃有关可能发生或业已发生的损失的权利、求偿、诉讼原因或其他救济,或者,接受任何有关这类损失的赔偿。
  
  第28.2节担保权人应与多边机构,并应促使项目企业与多边机构在管理、维护和保护多边机构根据第24条所取得的资产方面和在根据该条向多边机构转移权利、求偿、诉讼原因和其他利益方面,通力合作。担保权人尤其应、并应促使项目企业
  
  (a)(在担保权人或项目企业掌握的范围之内或控制之下)公布:
  
  (i)技术和其他信息和维护多边机构根据第24条所取得的资产的合格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和
  
  (ii)多边机构根据第24条取得权利、求偿、诉讼原因和其他利益所需要的证据,包括文件和人证;和
  
  (b)在多边机构的请求下,代表多边机构追索这类权利、求偿、诉讼原因和其他利益;
  
  但条件是多边机构同意根据具体情况赔偿担保权人或项目企业根据本节与多边机构合作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第六章 担保额和保险费率的调整
  
  第29条根据备用担保增加担保额
  
  第29.1节在备用担保额的范围之内,经担保权人向多边机构请求,担保额应根据第29.2节,因合同日期之后,留存于项目企业的收入额和(或)担保权人对项目企业的附加投资而增加,根据具体情况,条件是:
  
  (a)这类留成收入是由担保投资所产生,在请求前一财政年度积累于项目企业,在多边机构就增加的请求作出决定时,能被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并转移出东道国之外;或
  
  (b)这类附加投资或者是担保权人请求之日项目企业的前一财政年度投入,或者,拟在请求之后立即开始的财政年度内投入,并且
  
  (i)用可自由使用货币的现金投入,并且
  
  (ii)用于投资项目的现代化、扩大、发展或财务改善。
  
  第29.2节在担保权人根据本条请求增加担保额的45天之内,多边机构应通知担保权人接受,还是拒绝这类请求,或者,中止其对这类请求作出决定。多边机构可以基于第29.1节所规定的条件没有满足,或者,基于多边机构业已支付或同意支付求偿,而拒绝这类请求。只要求偿悬而未决或即将开始,多边机构就可以中止对这类请求作出决定。
  
  第29.3节担保额应由于多边机构在其接受请求之日以后的合同日期周年有效地接受一数额,并且备用担保额也减少同样数额而增加。担保应按适用于担保投资增加之前的同样条件,适用于所增加的担保额,但条件是在仅仅只涉及数额的增加方面,多边机构可以调整合同条款,以反映自合同日期或以前增加担保额之日(两个日期中的后一个)以来基本情势中的重大变化。如果多边机构作出了这类调整,那么,担保权人可以在收到多边机构通知的60天内撤回其请求。被撤回的请求应被视为自作出请求之日无效
  
  第30条担保额的减少
  
  担保额应按下列方式减少:
  
  (a)当多边机构支付任何求偿时,按这一支付额;
  
  (b)担保权人处分担保份额时,按被处分的份额在一切担保份额中所占的比例;并且
  
  (c)合同日期的每一周年日(开始于第三个合同日期周年日)担保权人在有关周年日前至少30天书面请求多边机构的任何数额。
  
  第31条保险费率的调整
  
  多边机构可以随时变更规定于合同中的保险费率,但只有按下列条件,在与第29.3节保持一致的情况下,保险费率才能增加:
  
  (a)合同日期第5个周日或其后的任何周年日,至少提前45天通知。
  
  (b)有关广泛定义的风险类型、投资形式、经济部门、或东道国集团,作为全面增加多边机构保险费率的一部分;和
  
  (c)达到双倍于开始保险费率的最大保险费率。
  
  第七章 终止和违约
  
  第32条权利和义务的范围
  
  除第17、22、25和28条的另外规定之外,多边机构和担保权人所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应在担保期限的最后一天停止。
  
  第33条由担保权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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