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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9-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4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多边机构担保机构担保产权投资通则

[接上页]

  “担保期限”,指合同中所如此规定的期限。
  
  “担保份额”,指包含在担保投资中的任何一部或全部份额。
  
  “东道国”,指合同中如此指定的国家。
  
  “东道国政府”,指:
  
  (a)有效控制东道国所有或部分领土或东道国任何政治或领土分区(包括任何附属领土)的现行或继任统治当局(无论其继承的方法,也无论是否为国际所承认);和
  
  (b)东道国的法律所授予管制权力的任何其他公共当局。
  
  “投资项目”,指在担保申请中说明拟由项目企业承担的项目或一系列项目。
  
  “当地货币”,指东道国的货币。
  
  “损失”,指担保权人根据合同寻求赔偿或可以寻求赔偿的任何损失。
  
  “帐面净值”,指根据附表B计算的项目企业总资产价值和总债务价值之差。
  
  “业务细则”,指多边机构董事会通过的。合同日期有效的业务细则。
  
  “项目协议”,指担保协议和合同中如此指定的任何其他协议。
  
  “项目执行计划”,指附于担保申请之后,执行投资项目的计划。
  
  “项目企业”,指合同中如此指定的企业和代表这类企业行事的任何人。
  
  “指定汇率”,参见第16条。
  
  “转移限制”参见第7条。
  
  “战争和内乱”,参见第10条。
  
  附表B
  
  项目企业帐面净值的确定
  
  项目企业帐面净值应根据项目企业根据规定于合同中的会计原则所编制的财务报表或有关财务报表予以确定,如有必要,应根据下列原则调整:
  
  1.根据以下第2段,帐面净值应该用担保货币表示。
  
  2.如果项目企业的财务报表用当地货币编制,那么,一切资产和债务都应按损失日期的指定汇率折算成担保货币。在这种情况之下,用当地货币表示的非货币资产(将在以下第10段中定义)可以根据东道国公认的会计原则增值,如果:
  
  (a)在损失日期的前三年期限,东道国经历了100%或更高的累积性通货膨胀;而且
  
  (b)如果整个担保期限的财务报表用担保货币根据该货币国所公认的会计原则所编制,那么,在折算成担保货币之后,有关非货币资产所表示的价值,没有它们曾表示过的那么高。
  
  3.非货币资产在经济上的任何亏绌都应迅速和公正地反映在财务报表之中。
  
  4.在计算项目企业所发生的研究和发展费用时,应遵循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的第9号标准的条款。
  
  5.递延税款和债务都应从财务报表中除掉。
  
  6.项目企业的所得税开支应予以计算,如同项目企业是提交直接纳税申报单的实体,而不同于任何附属者(如同以下第10段中的定义)。
  
  7.项目企业与任何附属者的一切交易都应予以记录,如同这些交易是与近距离的非附属者的交易。
  
  8.财务报表应被编制至损失日期,如同担保权人和(或)项目企业的财政年度结束于这一日期。
  
  9.担保权人应根据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第3号标准所规定的产权计算法分别记录其在项目企业收入和亏损中的比例份额。
  
  10.就本附表而言:
  
  (a)“附属者”,指担保权人和任何其他自然人或法人,而该自然人或法人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一种或多种相互控制、受其他人控制,或者,受其他人共同控制。这种控制指:
  
  (i)通过所有权,合同或其他方式,占有管理企业的决定性发言权,和
  
  (ii)在缺乏相反的证据的情况之下,推定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持有其他人发行在外的表决证券5%以上的表决权的任何人所占有;和
  
  (b)“非货币资产”,指用货币单位标价的求偿和债务之外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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