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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8-07-01
【实施时间】 1988-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4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接上页]

  要强调的是,使用现时风险方法所有的上述转换系数以及“追加系数”,应视为暂时性的,而且当汇率和利率剧烈波动时,需予以修正。
  
  对于有关如何确定净值(即与同一对方进行转换时而产生的净债权)的风险权数的争论,委员会已作认真考虑。赖以作出决定的标准,是国家破产规例中有关合约净值的地位。在对方破产需作清偿时,如债务清偿人有(或可能有)权解除已轧净的合约,对有利于其客户的合约要求履行清偿义务,而对不利的合约则违约的话。那么对方违约的风险不会减少。有鉴于此,委员会同意:
  
  --银行对适用债权更换的合约,可以进行轧净,因为对方违约风险实际上由于有了一个更新合约的替代而减低;在法律上,更新合约消除了以前的义务。然而,由于根据一些国家的破产法债务清偿人可以在特定时间内,享受优先指控诈骗权并有权利解除合约的交易。监管机构将根据国家具体情况有权在加权架构中对债权更新达成一致认可之前,实施一段渐进期。
  
  --对于那些适用于停业条款的合约,银行目前不可进行轧净。此等无力偿付的协议的效力目前还未经法庭考验,也未得到满意的法律意见,肯定债务清偿人不能推翻合约协议。但是,委员会不愿运用下述条款来挫伤市场参与者,这些条款或许能在某种情况下在一些国家的立法权里获得足够的保护;如果其后法庭的决定支持停业轧净协议的完整性,委员会将可能随时改变其决定。无论如何,委员会将继续其工作,评估不同轧净形式的可接受。
  
  --俟银行计算出信贷风险等额,不论是用本期或初始风险方法,所得结果均会根据对手的类别,按照与主要架构里相同的办法加权计算,这包括对那些由合格的担保机构和抵押品担保的贷款给予优惠加权。此外,由于这些市场上,大多数参与调换业务的双方,尤其是订立长期合约的,多为声誉较好的公司,因此委员会同意,对调换双方的交易给予50%的风险权数,如果不是因为他们的较好信誉,其风险权数应为100%。但是,委员会将会密切注视这些市场上的参与者的信贷质素,如果其平均信贷质素降低或者呆帐损失个案增加,委员会将保留提高这些权数的权利。
  
  附录四过渡期的安排
  
  ││最初阶段│1990年底│1992年底
  
  ││1.最低标准│在1987年底的水平│7.25%│8.0%
  
  │││││
  
  ││2.衡量公式│核心成份加100%│核心成份加10│
  
  核心成份加10││││0%(3.6
  
  2│0%(4%加4││││5%加3
  
  .62│%)││││5%
  
  )│││3.包括在核心成份│最多不超过核心成份总│
  
  最多不超过核心│││之内的附属成份│额的25%
  
  │成份总额的10│无│││
  
  │%(即0.36││││
  
  │%)│││4.附属成份内普通│没有
  
  限制│1.5个百分点│1.25个百分││贷款准备金之限制│
  
  │,或特殊情况下│点,或特殊和临││
  
  ││到2.0个百分│时情况下到2.││
  
  ││点│0个百分点。││5.附
  
  属成份内次级│没有限制(随意)│股有限制(随意│不超过第一级资││长
  
  期债务的限制││)│本的50%│
  
  ││从第一级资本中减除(│从第一级资本中│从第一级资本
  
  中││6.商誉的减除│随意)│减除(随意)│减除
  
  │*这些限制仅在未就是否将无特定债务的准备金包括在资本内这一点达成
  
  一致意见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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