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8-07-01
【实施时间】 1988-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4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接上页]

  49.到1990年底,将有一个7.25%的中期最低标准,其中最少一半为核心资本。然而,在1990年底到1992年底期间内,所要求的核心资本成份内,附属资本的成份不能超过10%。这意味着到1990年底,核心资本成份最低比例约为3.6%,其中一级成份应总共至少约3.25%。此外,从1990年底开始,普通贷款损失准备,或普通准备金,即包括反映较低资产值或潜在还未能确认的帐面损失的这部份数额,将被限制在风险资产的1.5个百分点,特殊情况为2.0个百分点的水平上,算在附属资本成份内。
  
  50.到1992年底,过渡期结束,最低标准将是8%,其中核心资本(第一级,股本和准备金)最少为4%,附属资本成份不能超过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成份中的长期次级债务不超过第一级资本的50%。此外,到1992年底,附属资本成份内的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或普通准备金(特征已在49段描述)将被限制在1.25个百分点,特殊情况或临时可达2.0个百分点。
  
  为便于参考,第45--50段描述的安排,以表的形式总结于附录四。
  
  (Ⅱ)实施
  
  51.本文件所述的安排应尽早在全国范围实施。根据各国不同的法律结构和现存的监管安排,其监管当局将决定采用和实施这些建议的方式。在一些国家,经过协商,资本结构的变化可能相对较快地被接受,而无须采取立法程序。另一些国家可能要用较长的程序,在某种情况下可能还需要通过立法来实施变革。在适当时候,欧洲共同体的成员国还须保证,他们自己国内的法规与共同体本身在这个领域的立法建议是一致的。各成员国在实施标准比率的时间上,不应有任何因素导致不协调。例如,一些国家可能在其现存的制度并行情况下正式或非正式地实施本报告提出的结构安排,当然是在过渡的开始时期。这样,在国家整个的制度正式发生较大变化之前,可帮助银行抓住时机开始必要的调整过程。
  
  附录一资本基金中有关资本的定义
  
  (1992年底实行,见附录4,过渡期安排)
  
  一、资本成分
  
  第一级(1)实收股本/普通股;
  
  (2)公开储备;
  
  第二级(1)非公开储备;
  
  (2)资产重估储备;
  
  (3)普通准备金/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
  
  (4)混合(债务/股票)资本工具;
  
  (5)次级长期债务;
  
  在受到下列限制的前提下,第一级与第二级加总,可包括在资本基础中。
  
  二、限额与限制
  
  (Ⅰ)第二级(附属)资本的总额将不得超过第一级资本成分总额的100%;
  
  (Ⅱ)次级长期债务将不得超过第一级资本成分的50%;
  
  (Ⅲ)在普通准备金/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中,包括反映较低资产值或潜在但不能确认的帐面损失总额部分,该普通准备或储备的数额最多不能超过风险资产的1.25个百分点,特殊情况或临时可达2个百分点。
  
  (Ⅳ)有潜在收益而未实现的证券(见下)形式的资产重估准备金需打55%的折扣。
  
  三、从资本基础中扣除
  
  从第一级:商誉
  
  从总资本:(Ⅰ)不合并列帐的银行与财务附属公司的投资。
  
  注意:假定对银行集团实施以综合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的风险资产比例规定。
  
  (Ⅱ)在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由各国当局自行处理)资本中的投资。
  
  四、资本成分的定义
  
  (Ⅰ)第一级:仅包括永久的股东权益(已发行并完全缴足的普通/普通股票和永久性非累计优先股)和公开储备(通过保留盈余或其它盈余,例如股票发行溢价、保留利润,普通准备金和法定准备金的增值而创造和相增加的)。就综合帐户来说,这还包括不完全拥有的子银行公司中的少数股东权益。这种资本的基本定义,不包括重估储备和累计优先股。
  
  (Ⅱ)第二级:(1)只有在监管机构接受非公开储备的情况下,非公开储备可有资格包括在附属资本之内。在一些国家,允许银行将这部分保留利润作为非公开储备。
  
  除了该储备金不在公布的资产负债表标明外,非公开资本储备应与公开储备的质量一样高,因此,它不应与任何贷款损失准备金或其它已知的负债有关,而应自由、即时地被用于应付未来不可预见的损失。该非公开储备的定义,不包括资产负债表上所持有证券的低于市价(见下)而产生的隐蔽价值。
  
  (2)重估储备以两种形式出现。第一种形式,在一些国家,允许银行和其他商业公司不时地重估它们的固定资产(一般是它们自己的商业楼宇,以和变化的市值保持一致)。其中一些国家,重估的数额以决于法律规定。这种类型的重估,作为一种重估储备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