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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5-01-01
【实施时间】 1985-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接上页]

  第十九条 责任排除
  
  1.不论是仲裁院,还是仲裁员,都不就其有关根据本规则仲裁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对任何一方当事人负责,仲裁员(而不是仲裁院)应就其明显或故意的违法行为的后果负责者除外。
  
  2.裁决已经作出,并且依第十七条对裁决进行纠正或作出附加裁决的可能性已经过期或者消失,无论是仲裁院还是任何仲裁员都没有任何义务应仲裁有关的任何事项向任何人作出任何说明,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应企图在任何因仲裁产生的法律诉讼中将仲裁员或仲裁院官员作为证人。
  
  第二十条 一般规则
  
  1.如果一方当事人知道本规则的规定或者要求未被遵守,而未立即将此情况表明异议,并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则应认为其放弃了提出异议的权利。
  
  2.对一切本规则未加明确规定的事项,仲裁院与仲裁庭应当按照本规则的精神行事,并做尽可能合理的努力以确保裁决能在法律上得到执行。
  
  
仲裁费用表

  
  管理费用500英镑
  
  1.登记费
  
  (同仲裁申请书一起预先支付--500英镑
  
  不退还)
  
  2.伦敦国际仲裁院秘书处办理仲
  
  裁所花的时间费用每小时100英镑
  
  3.伦敦国际仲裁院秘书处有关办
  
  理仲裁所产生的邮寄、电传、传真
  
  、旅差等具体费用按成本计算
  
  (于裁决时支付或凭临时发票支
  
  付)
  
  4.进行仲裁所需的额外费用--
  
  不论是由仲裁院自己所花费的或其
  
  他所花的费用按适当金额计算
  
  (于裁决时支付或凭临时发票
  
  支付)
  
  仲裁庭的费用
  
  5.仲裁庭费用将依每个成员应仲裁所做的工作计算,并依具体案件的情况,在适用相应的收费比率,包括案件的复杂性以及仲裁员的特殊资格。这些比率将由登记处于仲裁庭任命时告知当事人各方,可依仲裁时间的要求每年加以审查。
  
  (作为指导,1990年1月1日多数案件的仲裁员费用比率在下列范围之内:
  
  会议及庭审的时间每天600--1500英镑
  
  其他花在仲裁上的时间每小时100-300英镑
  
  然而,在例外的案件事,费率可高可低。)
  
  6.仲裁庭成员可就因旅差所花费或因推迟或取消而耽误的时间按全部费率或以较低的费率收费,只要他们认为合适。
  
  7.仲裁庭经与仲裁院安排,从仲裁院接受进行仲裁的管理事务后,仲裁庭对进行的仲裁管理费用将按小时收费。
  
  8.仲裁庭就仲裁所产生的特定的费用按成本收取。
  
  9.仲裁庭可依仲裁的期间或预期的仲裁的期间就其费用在仲裁进行期间支付。
  
  说明:
  
  1.在所有仲裁费用全部付清以前,当事人对此费用向伦敦国际仲裁院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一方当事人支付了仲裁庭规定的而应由另一当事人支付的费用,则作出支付的该方当事人将有权从另一方当事人处得到偿付。
  
  2.适当时费用中可加上增值税。
  
  3.费用在发票上将用英镑,但亦可以按支付时的汇率用其他可兑换的货币支付。
  
  4.本表中规定的费用率将随时进行修改。
  
  5.一切有关仲裁管理费或仲裁庭费用的争议将由仲裁院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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