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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5-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

[接上页]

  (b)如果任何时候协会确定,按照本节条款规定,可用以偿付的货币不是一种合格货币,协会应书面通知借款人并向借款人提供一份合格货币的清单。
  
  (e)从协会发出该通知30天内,借款人应以书面通知协会它在该货币清单中所选定一种将用于偿付的货币,如借款人未能做到这一点,则协会将为此目的从该清单中选定一种货币。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自上述30天以后的第一个偿付日开始,该项本金和手续费即应以所选定的货币偿付。
  
  第4.03节偿还金额。偿还的信贷本金金额应与在各个日期从信贷帐户提取的以特别提款权表示的一种或若干种货币的价值相等(按偿还该款项的日期或各个日期确定)。
  
  第4.04节用其他货币购买提款所需的货币。如果需用任何一种货币提款,协会为了该项提款的目的需用另一种货币购买该种货币,为了第4.03节的目的提取的这部分信贷款项应视为用该另一种货币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的款项。
  
  第4.05节货币的定值。如果为了实现开发信贷协定或任何适用本“通则”的其他协定的目的有必要用另一种货币来确定一种货币的价值时,该价值应由协会合理地予以确定。
  
  第4.06节付款方式。(a)任何根据开发信贷协定的要求,用一个国家的货币向协会偿付时,偿付的方式和取得偿付所使用的货币的方式,应为该国法律所许可作此项偿付,并能把该类货币存入协会在该国受托银行的帐户。
  
  (b)信贷的本金及其手续费的偿付不应受借款人所施加的,或在该国领土内的任何限制。
  
  第五条 信贷资金的提取
  
  第5.01节从信贷帐户提款。借款人有权根据开发信贷协定和本《通则》条款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为已经用于项目的费用,或经协会同意,也可以为将用于项目的费用提款。除非借款人与协会另有协议,否则不得就用于任一非银行会员国领土内(瑞士除外)的费用,或用来支付在该领土内生产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等项费用进行提款。
  
  第5.02节协会的特别承诺。根据借款人提出的申请,并根据借款人与协会所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协会可以书面作出特别承诺,向借款人或其他人支付将用开发信贷资金支付的费用,不受以后协会或借款人作出的任何暂停或撤销信贷决定的影响。
  
  第5.03节申请提款或申请特别承诺。当借款人要从信贷帐户中提取任一额度的款项,或根据第5.02节规定,请求协会作出特别承诺,借款人应向协会递交一份按照协会合理要求的格式书写的,并包括协会合理要求的费用清单和协议的书面申请。与项目开支有关的提款申请书,包括本条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应及时送交协会。
  
  第5.04节信贷的再分配。尽管在开发信贷协定中规定或涉及了一项信贷分配额或提款的百分比,但如果协会经过合理估算认为当时在开发信贷协定中规定的,或经修改而增加的任何提款类别中的信贷资金不足以按照协议的百分比支付该类信贷的所有费用时,协会可以通知该借款人:
  
  (a)将原分配给另一类的,而且根据协会的意见,无需用于支付其他费用的贷款资金重新分配到这样的类别中,其重新分配的数额应相当于可弥补该类别缺额,及
  
  (b)如果经过这样再分配以后仍不能充分补足估计的资金的不足部分时,则应削减这类费用的原提款百分比,以便能继续提取该类款项,直至该类所有的费用支付完毕。
  
  第5.05节签署提款申请的授权证据。借款人应向协会送交一人或数人授权签署提款申请书的授权证据及其签字真样。
  
  第5.06节供证明用的证据。无论是在协会将予以认可所申请的任何提款之前或之后,借款人都应向协会送交协会合理要求的有关提款申请应附的单据和其他证据。
  
  第5.07节申请书和各种文件的完善性。每份申请书及其附送文件和其他证据在格式与内容方面都必须完善、足以使协会认可,借款人有权从信贷帐户中提取所申请的数额,并且从信贷帐户中所提取的这笔款项将只用于开发信贷协定中所规定的目的。
  
  第5.08节税收的处理。协会的政策是,任何所提取的信贷资金不得用于缴付借款人对货物或服务课征的或在其领土内课征的任何税收,或对货物或服务的进口,制造、采购或供应而课征的税。为此,如果对由信贷资金支付的任何类目所征收的或有关的任何税收金额减少或增加时,为了与协会的政策保持一致,协会可以在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增加或者减少开发信贷协定中就此类目规定或提到的提款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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