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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5-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

[接上页]

  第11.02节授权证明。借款人应向协会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有权代表借款人根据开发信贷协定对借款人的要求或许可而采取任何行动或签署任何文件的一个或几个人员的权限,并且向协会提供每一人员的签字真样。
  
  第11.03节代表借款人的行动。开发信贷协定要求或允许的、以借款人名义采取的任何行动和开发信贷协定要求或允许的,以借款人名义签署的任何文件,均可由开发信贷协定为本节的目的指定的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代表或由该代表以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员可以代表借款人签署书面文件以代表借款人同意对开发信贷协定所作的任何修改或扩充,假如该代表认为在当时情况下这种修改或扩充是合理的,并不会使借款人在开发信贷协定中承担的义务有实质性的增加。协会可以接受由该代表或其他人员签署的任何这类文件为确凿证据,证明该代表认为由这类文件而生效的对开发信贷协定的条款的修改或扩充,在当时情况下是合理的,并且不会使借款人在上述协定中承担的义务有实质性的增加。
  
  第11.04节相同文本的签署。每个开发信贷协定可以签署几份相同文本,每份均为原件。
  
  第十二条 生效日;终止
  
  第12.01节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先决条件。开发信贷协定只有向协会提供下列协会认为满意的证明后方能生效:
  
  (a)代表借款人对开发信贷协定所作的签署和递送,已得到所有必要的政府和法人的正式授权或核准;
  
  (b)开发信贷协定中规定的作为生效条件的所有其他事项均已实现。
  
  第12.02节法律意见书及证明书。作为第12.01节所要求提供的证明的一部分,借款人应向协会提供一份或几份协会认为满意的、由协会所能接受的律师出具的意见书,或如果协会提出这样要求时,向协会提供一份协会认为满意的、由借款人有资格的官员出具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应有以下内容:
  
  (a)证明开发信贷协定已由借款人正式批准,并已代表借款人签署和递送,开发信贷协定的条款对借款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b)开发信贷协定中所明确规定的或协会所合理要求的与此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12.03节生效日。(a)除非协会和借款人另行商定,开发信贷协定应从协会向借款人发出通知,表示接受第12.01节所要求提交的证明之日起生效。
  
  (b)假如在生效日之前发生了任何情况,使银行有权在开发信贷协定假如已生效时暂停借款人由信贷帐户提款的权利,协会可以将本节(a)款中所提及的通知推迟发出,直至这种情况不复存在为止。
  
  第12.04节由于未能生效而终止开发信贷协定。如果开发信贷协定未能于它为本节的目的所规定的日期生效,则开发信贷协定以及各方在该协定中的所有义务都将全部终止,除非协会在考虑了延误的原因后,为本节的目的而另定一个较晚的日期。协会应将这一较晚的日期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12.05节开发信贷协定在归还全部贷款后终止。当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的所有本金,以及所有随信贷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已偿还时,则开发信贷协定以及各方在这些协定中所有义务,均应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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