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3-07-01
【实施时间】 1985-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外币汇率变动影响的会计


  引言
  
  1本公告涉及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对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国外营业财务报表应当如何换算成同一编报货币,以便将它们并入编报企业的财务报表。
  
  2本公告不涉及企业为了方便那些习惯使用其他货币的读者,或其他类似目的,而将财务报表由编报货币改列为另一种货币的问题。
  
  定义
  
  3本公告中使用的下列词汇,有特定的含义:
  
  编报货币,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货币。
  
  外币,企业编报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
  
  母公司,(在本公告中)指从事一项或是若干项国外营业的编报企业。
  
  国外营业,指活动基地或活动范围在母公司所在国以外国家的子公司、联营公司、合作项目或分支机构。这类国外营业有可能,但又并不都能构成下面定义的国外实体。
  
  国外实体,指其活动不是母公司活动有机组成部分的那种国外营业。
  
  对国外实体投资净额,指母公司在国外实体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汇率,指两个国家的货币在特定时间相互交换的比价。
  
  现汇汇率,指在特定日期的当天兑换两国货币的汇率。
  
  远期汇率,可从协议条款中得到的,在将来某日期兑换两种货币的汇率。
  
  期末汇率,资产负债表日的现汇汇率。
  
  货币性项目,指拥有的货币和应以货币结算的项目。其他的资产和负债都是非货币性项目。
  
  外币贷款,指应以外币偿还的贷款,不论其取得贷款时是哪种货币,或是否为货币形式。
  
  结算日期,指收取应收款项或支付应付款项的日期。
  
  长期项目,指从资产负债表日算起,一年之内预计不会变现的资产或无需支付的债务。
  
  说明
  
  4编报企业进行对外营业活动可有两种方式:
  
  (a)可以用外币进行业务。例如,在商品买卖中以外币付款,借出或借入外币。外币业务必须用本企业的编报货币来表示,以便编制财务报表。
  
  (b)可以在国外营业。为了用编报货币编制本企业财务报表,国外营业的外币财务报表必须经过换算。
  
  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
  
  5一个单位的外币业务应于发生之日登记入帐,通常是采用发生日期的汇率。实务中常常是用接近于实际的汇率。
  
  6如遇业务发生日期和结算日期之间出现汇率变动,外币业务形成的货币性项目就会产生汇兑差额。
  
  7如果外币事项的发生和结算是在同一会计期间以内,则除20段提及的情况外,其原先登记金额和结算金额之间的汇兑差额应作为损益。
  
  8如果外币业务的发生和结算不在同一会计期以内,到会计期末,业务所形成的外币项目有时就按业务发生日的汇率列入财务报表。实行这种做法的人说,在汇率变动的时期,历史汇率和期末汇率一样都能作为外币业务最后结算汇率的前导,然而,多数人认为,尽管汇率在期末之后还会变动,以编报货币的现行等价金额计列外币项目,可以更有效地反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结果,外币项目在本期财务报表上所表示金额与本期记帐金额之间的差额,或是与上期财务报表中所列金额之间的差额,便作为汇兑损益。
  
  9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结算的外币业务所产生的损益,其会计处理在当前实务中办法不一。短期货币性项目的损益在确定以后一般就在收益中予以确认。对于长期货币性项目也经常采用同样的实务处理。然而,有些人根据谨慎原则递延收益,对于损失,则是将其大于以递延收益的差额计入收益。有些人对长期项目的损失和收益都作递延处理,在有关货币性项目存在期内,有规则地在当期和以后各期的收益中加以确认。
  
  10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确定外币业务在结算日期按编报货币计算所需要或是应得的金额,人们会签订远期汇兑合同。合同成立日期现汇汇率和远期汇率的差异,除了反映其他因素之外,还可以反映在两种货币市场上实际利率的差异,故应于合同存在期间计入损益。对于短期购销往来,普遍采用有关的远期汇兑合同中规定的汇率,作为计算和反映这类往来款项的基础。远期汇兑合同所起的保汇作用,也可以通过其他交易来实现,例如利用外币贷款。
  
  11在对某种货币没有采取保汇的实际措施来预防汇率变动损失的情况下,如果由于该货币的贬值或严重贬值引起的汇兑差额,而最近按照外币发票购入资产所直接形成的负债又受这种货币的影响,则对这种差额,有时就作为成本的调整数记入有关资产的帐面金额。条件是每次调整后的帐面金额既不高于重置成本,又不高于通过使用或销售该项资产可以收回的金额。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