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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3-06-01
【实施时间】 1984-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接上页]

  (Ⅰ)注有诸如“联合运输提单”、“联合运输单据”、“联合运输提单或港至港提单”标题或类似意图和效用的标题或标题组合者,及/或
  
  (Ⅱ)注明某些或全部货运条件参阅运输单据本身以外另一来源或单据者(简式/背面空白的运输单据),及/或
  
  (Ⅲ)注明的接受监管地点不同于装货港,及/或最后目的不同于卸货港者,及/或
  
  (Ⅳ)述及货装集装箱或托盘之类者。
  
  C)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拒受单据:
  
  (Ⅰ)注明以租船合约为准者,及/或
  
  (Ⅱ)注明载运船只仅以帆为动力者,及/或
  
  (Ⅲ)--除非单据上按照第27条(B)节加有已装船批注并表明实际装货港,在船只及/或装货港项下包括有“预期”或类似注明者,及/或
  
  --除非单据上注明的最后目的地不是卸货港,在卸货港项下包括有“预期”或类似注明者,及/或
  
  (Ⅳ)由运输行出具者,但单据上表明运输行作为承运人或某承运人的代理人出具者除外。
  
  第二十七条 
  
  A)除非信用证明确要求已装船的运输单据或不符合信用证其他规定或不符合第26条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货物已接受监管或收妥待运的运输单据。
  
  B)为证明已装船或已装指名船只,可以采用注明已装船或已装指名船只的运输单据据,也可以在“收妥待运”的运输单据上加批已装船或已装指名船只并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章或简签及加注日期,此批注之日期,即作为已装船或已装指名船只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A)如属海运或多种类型运输中包括海运,除非信用证特别授权,银行将拒受注明货装舱面或将装舱面的运输单据。
  
  B)银行将不拒受带有货可装舱面条文但未明确注明货已装舱面或将装舱面的运输单据。
  
  第二十九条 
  
  A)就本条文而言,转运意指从装货港或发运地或接受监管地至卸货港或目的地的货运过程中,从一种运输工具或船只至另一种相同类型运输工具或船只,或由上种类型运输至另一种不同类型运输的转移和再装。
  
  B)除非信用证条款禁止转运,银行将接受表明货将转运的运输单据,但同一运输单据须包括全程运输。
  
  C)即使信用证条款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下述运输单据:
  
  (Ⅰ)印就承运人有权转运条款者,或
  
  (Ⅱ)当信用证规定接受联合运输单据或指明货运由不同类型运输包括海运自接受监管地至最后目的地时,注明或表明转船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者,但同一运输单据须包括全程动输,或
  
  (Ⅲ)注明或表明货装集装箱、拖车、驳船及类似容器中,并将在原集装箱、拖车、驳船及类似容器中,由接受监管地运至最后目的地,并以同一运输单据包括全程运输者,或
  
  (Ⅳ)注明或表明收货地及/或最后目的地为在装货港/目的港的或附属于该港口的“集装箱货物集散站”或“集装箱场地”者。
  
  第三十条 
  
  如信用证规定货物邮寄,并要求邮局收据或邮寄证明,银行将接受看来是由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寄发地盖戳或以其他方式证实并注有日期的邮局收据或邮寄证明。
  
  第三十一条 
  
  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与信用证项下提交的任何单据不一致,银行将接受注明运费或运输费用(以下称运费)待付的运输单据。
  
  B)如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必须表明运费已付或预付,银行将接受以图章或其他方式清楚表明运费已付或预付词语的或以其他方法表明运费付讫的运输单据。
  
  C)“运费可预付”或“运费应预付”或类似词语,如出现在运输单据上,将不能接受作为构成运费已付的证明。
  
  D)除非信用证条款明确禁止,银行将接受以图章或其他方式提及运费以外的附加费用,诸如有关装卸或类似活动所引起的费用或支付的运输单据。
  
  第三十二条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其表面上注有诸如“发货人装载和计数”或“内容据发货人报称”条款或类似词语的运输单据。
  
  第三十三条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作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第三十四条 
  
  A)洁净运输单据是不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缺陷状况的附加条文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B)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银行将拒受带有该条文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C)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注明“洁净已装船”时,如运输单据符合本条及第27条(B)节要求,则银行将认为信用证要求已经符合。
  
  D.2保险单据
  
  第三十五条 
  
  A)保险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并必须由保险公司或保险商或其代理人开立及/或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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