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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除非信用证特别授权,保险经纪人开立的暂保单将不予接受。 第三十六条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除非保险单据显示保险责任最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之日起生效,银行将拒受出单日期迟于运输单据表明的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日期的保险单据。 第三十七条 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必须以信用证同样货币表示。 B)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必须表明的投保最低金额应为货物的“到岸价”或“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指定的地点)”金额加百分之十。但如银行从单据表面上无法确定该金额时,可接受根据信用证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金额或商业发票金额两者中之较高者,作为最低金额。 第三十八条 A)信用证应规定所需保险的类型以及应投保的附加险别。不应使用诸如“通常险别”或、“惯常险别”一类含义不明的条款。如使用了这类条款,银行将接受提交的保险单据,而不负任何险别漏保之责。 B)信用证如无明确规定,银行将接受提交的保险单据,而不负任何险别漏保之责。 第三十九条 当信用证规定“投保一切险”时,如保险单据包括有任何“一切险”批注或条款,不论有否“一切险”标题,甚至注明不包括某些险别,银行也将接受,而不负任何险别漏保之责。 第四十条 险非信用证明确注明保险必须不计免赔率,银行将接受表明有免赔率或免赔额的保险单据。 D.3商业发票 第四十一条 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必须做成信用证申请人抬头。 B)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拒受其金额超过信用证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但如根据信用证授权付款、承担迟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接受了该发票,只要其付款、承担迟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金额并未超过信用证允许的金额,则该银行的决定将对各有关方面均具有约束力。 C)商业发票的货物描述必须符合信用证中的描述。在一切其它单据中,货物描述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货物描述有抵触。 D.4其他单据 第四十二条 在海运以外的货运情况下,如信用证要求证明重量时,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该重量证明必须是独立单据,银行将接受看来系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运输单据上加注的重量戳印或声明。 E.其他规定 E.1数量与金额 第四十三条 A)凡“约”、“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较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B)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的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亦允许有5%的伸缩。但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个体计数时,此项伸缩则不适用。 E.2分批支款及/或装运 第四十四条 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支款及/或装运。 B)海运或多种类型运输包括海运时,同一船只、同一船次的多次装运,即使注明已装船的运输单据具有不同的出单日期及/或表明不同的装船港口,亦不作为分批装运。 C)货经邮寄时,如多份邮局收据或邮寄证明看来系由收信用证规定的发货地并于同一日期盖戳或其他方式证实者,不作为分批装运。 D)本条(B)和(C)节以外的运输方式,如多份运输单据由同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表明同一出单日期、同一货物发运地或接受监管地和同一目的地者,不作为分批装运。 E.3分期支款及/或装运 第四十五条 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支款及/或装运,而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或装运时,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则信用证的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E.4到期日和交单 第四十六条 A)一切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 B)除第48条(A)节情况外,单据必须于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提交。 C)如开证行规定信用证有效期为“一个月”、“六个月”或类似情况,但未列明自何时起算时,开证行的开证日期将被认为是起算日。银行应劝阻此种表明信用证到期日的做法。 第四十七条 A)除交单到期日以外,每个要求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应规定一个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必须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特定限期。如未规定该限期,银行将拒受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期二十一天后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单据也不得迟于信用证到期日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