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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承保范围
  
  风险条款
  
  1.本保险承保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共同海损条款
  
  2.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
  
  一般除外责任条款
  
  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
  
  4.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2保险标的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4.3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
  
  4.4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陷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5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上述第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
  
  4.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宜除外责任条款
  
  5.5.1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不适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和不适当的情况。
  
  5.2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适宜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或不适宜的情况。
  
  战争除外责任条款
  
  6.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6.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引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或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为;
  
  6.2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海盗行为除外)以及这种行动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
  
  6.3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
  
  罢工除外责任条款
  
  7.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保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7.1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与工潮、暴动或民变人员;
  
  7.2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
  
  7.3任何恐怖主义者或者任何人出于政治目的采取的行动。
  
  期限
  
  运输条款
  
  8.8.1本保险责任自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起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直至运到下述地点时终止。
  
  8.1.1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或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
  
  8.1.2在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之前或目的地的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由被保险人择选用作:
  
  8.1.2.1在正常运输过程之外储存货物,或者:
  
  8.1.2.2分配或分派货物,或者:
  
  8.1.3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以上各项以先发生者为准。
  
  8.2如货物在本保险责任终止前于最后卸载港卸离海轮,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规定终止,但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8.3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任何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运以及船东或租船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仍需按照上述有关保险终止期限和下述第9条的规定办理)。
  
  运输契约终止条款
  
  9.如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致使运输契约在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的港口或处所终止,或者运输在按上述第8条规定发货前终止,本保险亦应终止,除非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出续保要求,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继续有效。
  
  9.1直至货物在该港口或处所出售和交货,或除非有特别约定,在被保险货物抵达该港口或处所后,满60天为止,以先发生者为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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