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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4澄清或改动投标 除非在本指南3.10段中另有规定,在第一个标开了以后,任何投标者都不能修改投标。只有不改动投标实际内容的澄清才是允许的。借款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加以澄清,但不能要求投标者改动实际内容或报价。 3、5保密程序 在公开开标以后,宣布合同中标者之前,把有关对投标进行审查、澄清和估价的情况和建议中标人,告诉投标人,或告诉与这些程序没有正式关系的人员是不可取的。 3、6投标的审查 开标以后,就要弄清楚,报价里有没有计算错误,投标是不是基本上回答了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所需保证有没有提供,文件是否都签字了,投标材料在其他方面是否都妥当了。如果投标基本上没有回答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或包含不能允许的保留,就要加以拒绝,除非这是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或文件允许的,供选择的参考投标。随后就要进行技术分析,以对每个投标进行估价,并互相进行比较。 借款人或其咨询人要准备一个对投标所作估价和比较的详细报告。报告里要提出根据哪些具体理由,合同应给某个投标人,或根据哪些理由,所有投标都不能接受。与世界银行签订的贷款协定会规定,这个报告是在最后决定中标人之前,还是之后,送给世界银行复审。 3、7事后审查投标人的资格 如果没有事先的资格审查,借款人应确定最低估价的投标人是否有能力和财力履行有关合同。如果投标人通不过检验,就要拒绝其投标。 3、8对投标的评价和比较 投标评价的日的是要确定每个投标的费用,使借款人可以在经过评价的费用基础上进行比较。经过评价后费用最低的投标,(不一定是报价时费用最低的投标)应视为对借款人最为有利。 投标评价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一致。除了经过校正计算错误的报价外,在确定最低评价投标时,还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和要求,考虑其他因素,如工程建筑完工时间,交货时间,(必要时)业务费用,设备的效能和是否适用,能否提供服务和备件,准备使用的建筑方法的可靠性。在可能范围内,要把这些因素用金额来表示,或在招标文件的评价规定中给予相应的分量。在评价中不必考虑合同实施阶段的价格调整的规定。 除了经世界银行同意对本国制造商或在某些贸易区有优惠关税协定的制造商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外(见3、9段),对供应货物的投标进行比较时,关税和进口税应除外。 为了对投标进行比较,每个投标报价所用的一种或几种货币(见2.9段),应换算成根据借款人的选择,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一种货币进行估价。用来进行估价的货币的汇率应是开标那天官方公布的卖出牌价,并是适用于类似的交易的,除非在公布中标前,货币币值发生变化。出现这种情况,一般要按向中标人公布中标时的汇率计算。 3、9国内和地区优惠 在对货物进行国际竞争性投标时,对投标进行比较不包括关税和其它进口税,但下列情况除外。经借款国请求,按照世界银行同意的条件(见附录2),给予下列厂商一定幅度的优惠: (a)在比较借款国制造商和外国制造商的投标时,给予本国制造商一定幅度的优惠; (b)与借款人国家有地区性优惠关税安排的国家的制造商,其投标在与其它外国投标进行比较时,可以享有一定幅度的优惠。这种地区性优惠关税安排,是在发展中国家间进行的,旨在通过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形式促进经济联合。 招标文件要载明同意给予何种优惠,并明确在进行投标比较时这种优惠如何体现。 就土木工程来说,世界银行一般地不同意在与外国承包商竞争时,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不管是给借款人本国承包商还是给与借款人本国有地区性关税优惠安排的其它国家的承包商。不过在一个阶段内,即1974年1月22日到1979年1月22日期间批准的贷款,如借款国家提出申请,符合世界银行同意的条件,以1975年价格计算(世界银行定期调整以反映价格水平的变化),按人口平均收入在265美元以下的国家的制造商,可以享受7、5%以内的优惠。 3、10拒绝全部投标 招标文件通常规定借款人可以拒绝全部投标。然而不应仅是为了得到更低的价钱,就拒绝全部投标,并在同样的条件下重新招标。不过,如果最低评价投标大大超过预计的费用,也可以拒绝全部投标。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可以不重新招标,而是在经过与世界银行商议后,采用另一种形式,即与最低评价投标商谈判(如对方的答复不令人满意,与次低的评价投标商谈判),以签订一个满意的合同。在下列情况下,拒绝全部投标也是合理的:(i)招标没有足够的反响;(ii)缺乏竞争。如果拒绝了全部投标,借款人应复审一下导致拒绝的所有的原因并考虑在重新招标前或是修改规格条件,或是修改项目,或是二者都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