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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附二:国内和地区性优惠 (a)国内货物的优惠 在对进口货物进行国际竞争性投标时,关税和其它进口税是不包括在投标比较之内的,因此在评价和比较投标时:(i)投标者要在投标中说明进口的到岸价格(目的港),或国内生产货物的工厂交货价格;(ii)进口货的关税或其它进口税,国内供应货物的营业税和其它税不包括在内;(iii)为了把货物运到使用和(或)安装地点,借款人需要支付的内地运输和其它费用,应包括在内。 不过借款人征得世界银行同意,在符合下面规定的条件下,在对本国和外国投标进行比较时,可以给本国制造商一定幅度的优惠。 所有采购货物的招标文件都要明确规定,给予什么样的优惠,确定投标能否有资格取得优惠所需的资料,以及在评价和比较投标时所遵循的方式和步骤。 在作出评价后,投标可分为下列三类: (1)A类:购买本国货物的投标。投标人要使世界银行和借款人信服这类货物的造价包括了至少相当于这类货物工厂交货价格20%的国内增加价值。 (2)B类:所有其它的国内投标。 (3)C类:不包括在A、B类中的投标。 每一类的评价投标都要先在本类内进行比较,决定每类最低评价投标。比较时不包括进口货物的关税和其它进口税,也不包括本国供应的货物的营业税或类似的税。然后把各类的最低评价投标进行比较。如果比较结果,A类或B类中的某个投标是最低的,就中选。 如果比较结果,C类中的一个投标是最低的,那末就要在(c)类的所有投标的进口货物的评价上加上一笔钱,再与A类最低评价投标比较。这加上的一笔钱的数额相当于(i)一个不免税的进口商购买C类投标中所进口的货物应付的关税和其它进口税,或(ii)此类货物到岸价的15%,如果关税和其它税超过到岸价的15%。如果A类的投标在这种进一步的比较中是最低的,就被选中;如果不然,那末C类中最低估价投标就被选中。(b)货物的地区性优惠 借款国提出申请,符合世界银行同意的条件,与借款国本国有地区性优惠关税安排的国家的制造商,其投标在与其它外国投标进行比较时,可以享有一定幅度的优惠。那种地区性优惠关税安排,是在发展中国家间进行的,通过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形式,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联合。招标文件应载明同意给予的优惠安排,并明确这种安排在进行投标比较时,如何体现。 (c)对国内土木工程承包商的优惠待遇 就民用建筑来说,世界银行一般地不同意在与外国承包商竞争时,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不管是给借款人本国承包商还是给与借款人本国有地区性关税优惠安排的其它国家的承包商。不过在一个阶段内,即1974年1月22日到1979年1月22日期间批准的贷款,如借款国提出申请,符合世界银行同意的条件,以1975年价格计算(定期调整以反映价格水平的变化),按要口平均收入在265美元以下的国家的制造商,可以享受7.5%以内的优惠。 附三:世界银行对招标文件、程序和合同的复审 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协定,要规定下面所述世界银行对招标文件和程序在中选前或后的复审,分别适用于用贷款款项支付的那一类货物和工程建筑。 如果世界银行要在招标前复审招标文件,要按下列程序进行: (a)在招标前,借款人要向世界银行提出招标公告文本和规格,其它有关土木工程、货物供应或设备安装的招标文件、合同草案等等,供世界银行评审,有时还要提供有关招标宣传程序的说明。并应根据世界银行的合理要求,修改上述文件或程序。在此以后,如对招标文件再作任何修改,在发给有希望的投标人之前,都要取得世界银行的同意。如果世界银行要一份招标报告,应在招标文件就绪前30天送交世界银行。 (b)在对投标进行评价以后,在最后确定中标人之前,借款人要向世界银行提出一份关于对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情况的详细报告,同时还要提出建议中的中标人和世界银行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这些材料送交世界银行时,要留给足够时间进行复审。 (c)合同的条款在未征得世界银行同意前,不能与招标时的条款有重大不同。 如果世界银行不要求事先对招标文件进行复审,借款人应在合同签字后,第一次提款前,迅速向世界银行提出一份关于投标估价和比较情况的报告,建议中的中标人,两份准确的合同和世界银行要求的其他情况。 如果世界银行决定,打算选择的中标人〔这是在事前复审情况下,见上面(a)(b)(c)〕或实际中标人(这是在事后复审情况下)与世界银行和借款人签订的协定的条款不符,银行要迅速将此决定通知借款人,并说明理由;如果世界银行和借款人的协定中没有限止制世界银行采取纠正措施的规定,那末此合同就不具备取得世界银行提供资金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