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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凡在修正案生效后交存其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本公约的文件的国家,应适用修正后的本公约。 第二十二条 保管 (1)本公约应由秘书长保管。 (2)秘书长应当: (一)向被邀请出席海事索赔责任限制会议的所有国家和加入公约的任何其他国家,分送经过核证无误的本公约副本; (二)通知已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所有国家: (a)每一新签署和每一文件交存事项以及对其所作任何保留及其日期; (b)本公约或本公约的任何修正案的生效日期; (c)任何退出本公约事项及其生效日期; (d)依照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一条规定通过的任何修正案; (e)由本公约任何条文所要求的任何通知事项。 (3)本公约一经生效,秘书长便应依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将一份核证无误的本公约副本,送交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 语言 本公约以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正本共一份,每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1976年11月19日订于伦敦。 为此而被正式授权的下列具名者,特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