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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6-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6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亚洲——太平洋地区电信组织章程


  缔结本章程的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地区经济社会委员会(以下简称亚太经社会)会员和准会员政府认识到有必要使亚太经社会地区(以下简称“本地区”)的电信事业发展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步调相称;
  
  考虑到本地区电信事业的迅速发展和亚洲电信网的实施情况,有必要对本地区现有的和计划中的电信业务的具体规划和经营管理进行合作;
  
  意识到有必要在本地区内建立一个咨询性组织,以解决在地区范围内可以解决的电信问题;
  
  承认有必要成立一个常设机构,以协调本地区各国电信组织之间的规划和业务安排;
  
  兹同意以下条款:
  
  第一条 成立
  
  亚洲——太平洋地区电信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系按照国际电信公约(1973年,马拉加——托雷莫里诺斯)第三十二条规定,作为一个区域性电信组织而成立。
  
  第二条 宗旨
  
  1.本组织的宗旨应是:
  
  (a)协调本地区区内和国际电信网络的规范、计划和发展,以满足目前和将来的需要;
  
  (b)促进已经一致同意的一切网络的实施;
  
  (c)协助本地区内有效能的区域性和国际性电信网络的国内组成部分的发展;
  
  (d)助成本地区区内和国际电信电路的技术标准和路由规划的协调;
  
  (e)寻求并实施区域性电信业务中有效的操作方法;
  
  2.为此,本组织还需:
  
  (a)在适当的情况下,协同电联承担技术研究和有关对本组织会员和准会员有共同利益的电信技术发展的其它研究;
  
  (b)鼓励在会员和准会员之间进行资料交换、技术专家交流和其他专业人员交流;
  
  (c)研究在会员和准会员中间进行电信技术转让的可能性;
  
  (d)向要求提供援助的会员和准会员安排提供短期技术援助;
  
  (e)向会员和准会员提供关于电信人员需要量和培训计划的建议;
  
  (f)与本地区同电信有关的适当的国际组织合作,共同在本地区内筹建地区性或国际性电信培训学院;
  
  (g)同适当的国际组织或区域组织合作,促进并协助本地区双边或多边电信项目的确定和实施。
  
  第三条 组成
  
  1.本组织由会员、准会员和列席会员组成。
  
  2.凡本地区内的联合国会员国或亚太经社会会员国均有资格成为本组织的会员。任何按照第十七条或第十九条缔结本章程的这类国家,即成为本组织的会员。
  
  3.本地区中按本条第二款无资格成为会员的国家,在得到本组织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投票同意,并按照第十九条规定缔结本章程后,即成为会员。
  
  4.凡亚太经社会的准会员均有资格成为本组织的准会员。凡按照第十七条或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缔结本章程的亚太经社会准会员,即可成为本组织的准会员。
  
  5.凡由本组织某一会员、准会员提名的任何一个经营国内和(或)国际电信业务的实体,作为一个电信企业,均有资格成为本组织的列席会员。这种实体,通过提名者将其同意遵守本章程的意愿通知执行主任,在执行主任尚未任命前通知亚太经社会执行秘书,即在通知收到之日起成为本组织的列席会员。
  
  第四条 权利的承认
  
  本组织完全承认其会员和准会员在管理各自电信事务方面的权利。同时也应考虑其会员、准会员和列席会员对现有各国际性和区域性电信组织的各种义务。
  
  第五条 总部
  
  本组织的总部设在曼谷。
  
  第六条 正式语文
  
  本组织的正式语文为英语。
  
  第七条 机构
  
  1.本组织的主要机构如下:
  
  (a)大会
  
  (b)管理委员会
  
  (c)秘书处
  
  2.大会或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其认为对实现本组织宗旨所必要的一些附属机构和专家组。
  
  3.建立这些机构或专家组时,其职权范围、存在期限、据以进行活动的其它规则和有关预算的条例必需同时予以规定。
  
  4.大会和管理委员会会议均在本组织的总部召开,各该机构另有决定时不在此例。
  
  第八条 大会
  
  1.大会系本组织的最高机构,由本组织的会员和准会员组成。
  
  2.每个会员在大会中均有一票表决权。
  
  3.准会员在大会中无表决权。
  
  4.列席会员可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大会讨论。
  
  5.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普通会议,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应在本组织三分之二会员的要求下,由大会主席召集。
  
  6.大会应:
  
  (a)为实现本组织的各项宗旨和完成大会认为在本组织权限之内的其它事宜,确定方针政策;
  
  (b)确定本组织年度预算的基准,并决定直至下届普通会议为止的每年开支限额;
  
  (c)接受并审查管理委员会关于本组织活动的报告,并对其认为有必要采取行动的事宜给予管理委员会以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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