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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22条 1.就本条适用于定期支付而言,对于发生第7条(b)款所述意外事故的标准受益人,疾病津贴数额加上在意外事故期间支付的任何家庭津贴数额应至少达到该受益人以前的收入和付给与标准受益人有相同家庭义务的受保护人的任何家庭津贴数额的总数的60%。 2.受益人以前的收入应按规定的准则计算,如果受保护人系按其收入划级别,他们以前的收入可以按其级别的基本收入计算。 3.为计算津贴起见,可以为津贴数额或为收入规定最高限额,但如果受益人以前的收入等于或少于熟练手工男性雇员的工资,应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该最高限额。 4.受益人以前的收入、熟练手工男性雇员的工资、津贴和任何家庭补贴都应按同一时间计算。 5.其他受益人的津贴应与标准受益人的津贴合理相称。 6.就本条而言,熟练手工男性雇员应是: (a)制造除电机以外的机器的钳工或车工;或 (b)被视为按下款规定挑选的具有熟练工人特点的人员;或 (c)其收入等于或多于75%的所有受保护人的收入的人员,这种收入将以年度或可能规定的较短期限来确定;或 (d)其收入等于所有受保护人平均收入的125%的人员。 7.前款(b)项所指的被视为具有熟练工人特点的人员应是在主要归类的经济活动中受雇的人员;在由大批这种人员组成的分类里,绝大多数的经济上有活动力的男性人员当遇有第7条(b)款所述意外事故时可以受到保护。为此目的,应使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七届会议于1948年8月27日通过的、直到1968年经修正的和本公约附件再版的国际标准产业所有经济活动分类,或以后任何时候经修正的这种分类。 8.当津贴数额随地区变动时,可以根据本条第6和第7款为每个地区确定熟练手工男性雇员。 9.熟练手工男性雇员的工资应根据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数额来限定,这种工资数额是由集体协议、或根据可行的国家立法或惯例确定的并且包括任何生活费用补助。当这种数额随地区发生变化而本条第8款又不适用时,应取中间数额。 第23条 1.就本条适用于定期支付而言,对于发生第7条(b)款所述意外事故的标准受益人,疾病津贴加上在意外事故期间应付的任何家庭津贴数额应至少达到普通成年男性工人的工资和向与标准受益人有相同家庭义务的受保护人支付的任何家庭津贴数额的总数的60%。 2.普通成年男性工人的工资、疾病津贴和任何家庭津贴应按同一时间计算。 3.其他受益人的疾病津贴应与标准受益人的疾病津贴合理相称。 4.就本条而言,普通成年男性工人应为: (a)被视为在除电机以外的机械制造方面具有非熟练工人特点的人员;或 (b)被视为按下款规定挑选的具有非熟练工人特点的人员。 5.前款(b)项所指的被视为具有熟练工人特点的人员应是在主要归类的经济活动中受雇的人员,在由大批这种人员组成的分类里,绝大多数的经济上有活动力的男性人员当遇有第7条(b)款所述意外事故时可以受到保护。为此目的,应使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七届会议于1948年8月27日通过的、直到1968年经济修正的和本公约附件再版的国际标准产业所有经济活动分类,或以后任何时候经修正的这种分类。 6.当疾病津贴数额随地区变动时,可以根据本条第4和第5款为每个地区确定普通成年男性工人。 7.普通成年男性工人的工资应根据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数额来限定,这种工资的数额是由集体协议、或根据可行的国家立法或惯例确定的并且包括任何生活费用补助。当这种数额随地区发生变化而本条第6款又不适用时,应取中间数额。 第24条就本条适用的定期支付而言: (a)应根据规定的比例或政府主管机关依照规定的条例确定的比例来限定疾病津贴的数额; (b)只有受益人家庭的其他收入超过规定相当大数额或超过政府主管机关依照规定的条例确定的相当大数额,才可能降低这种津贴的数额。 (c)疾病津贴和任何其他收入的总数,扣除(b)款所述相当大数额后,应足够供养受益人家庭过象样的生活,并不得低于根据第23条要求计算的相应津贴; (d)如果根据本公约支付的疾病津贴总额至少超过实施第23条和第19条(b)款的规定获得的津贴总额的30%,(c)款的规定应被视为已达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