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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在本公约对有关会员国生效之后发生的意外事故的各种津贴,只要在生效之日前的期间剥夺享受这种津贴的权利。 第五部分最终条款 第35条本公约修正《1927年疾病保险(工业)公约》和《1927年疾病保险(农业)公约》。 第36条 1.依照《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75条的规定,该公约第三部分及其他部分的有关条款,自本公约对批准它的那个会员国有约束力和第3条所称的任何宣言均失效之日起,应不再适用于该批准会员国。 2.就《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2条而言,承认本公约的义务,只要第3条所称的任何宣言均无效,应被视为构成承认该公约第三部分和其他部分有关条款的义务。 第37条如果大会以后可能通过的关于本公约涉及的任何议题的任何公约这样规定,在该公约中可能作出规定的本公约的这种条款应自该公约对批准它的那个会员国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于该批准会员国。 第38条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 第39条 1.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具有约束力。 2.本公约应自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满12个月后生效。 3.此后,对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满12个月后生效。 第40条 1.凡已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10年后可向国际劳工局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经登记之日起满1年后始得生效。 2.凡已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十年期满后的1年内,如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即须再遵守10年,此后每当10年期满,可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 第41条 1.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所有会员国。 2.局长在将所送达的第2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各会员国时,应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第42条国际劳工局局长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将其按照以上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送请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第43条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其认为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是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局部修正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44条 1.如大会通过一项对本公约作全部或局部修正的新公约,除该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则: (a)在新修正公约生效时,尽管有上述第40条的规定,会员国对于新修正公约的批准,依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除; (b)自新修正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受会员国的批准。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新修正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现有的形式及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第45条本公约的英文本与法文本同等为准。 附件:国际标准产业所有经济活动分类(1968年修正本) 主要分类、分类和主要归类一览表分类号主要归类号 主要分类一农业、打猎、林业和捕鱼 11农业和打猎 111农业和牲畜生产 112农业服务设施 113打猎、设陷阱和狩猎 12林业和伐木业 121林业 122伐木业 13130捕鱼 主要分类二采矿和采石 21210采煤 22220原油和天然气生产 23230开采金属矿石 29290其他采矿 主要分类三制造业 31食品、饮料和烟草的制 造 311-312食品制造业 313饮料工业 314烟草制造业 32纺织、服装和皮革工业 321纺织品的制造 322服装的制造、但鞋类除 外 323皮革和皮革制品、皮革 代替物和毛皮的制造 ,但鞋类和服装除外 324鞋类的制造,但硬化和 模制橡胶和塑料鞋类 除外 33木材和包括家具的木制 品制造 331木材和软木产品的制造 ,但家具除外 332家具和固定装置的制造 ,但以金属为主的除 外 34纸和纸产品的制造、印 刷和出版 341纸和纸产品的制造 342印刷、出版和同源工业 35化学品、化学、石油、 煤炭、橡胶和塑料产 品的制造 351工业化学品的制造 352其他化学产品的制造 353石油提炼 354石油和煤炭混杂产品的 制造 355橡胶产品的制造 356未分类塑料产品的制造 36非金属矿物产品的制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