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68-06-15
【实施时间】 1968-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7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日本外汇及外贸管理法

[接上页]

  2.违反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者;
  
  3.违反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者;
  
  4.违反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者;
  
  5.违反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者;
  
  6.违反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者;
  
  7.违反依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政令的规定,而未取得事前的承认者。
  
  第七十二条 
  
  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对其处以6个月以下的惩役或5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1.未按第十条第(四)款或第十四条第(二)款准用的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申报,或作虚伪申报,而废除了外汇业务或兑换业务者;
  
  2.未取得第十一条规定的承认,而缔结了该条规定的业务协定者;
  
  3.违反第十二条或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准用的第十二条的规定者;
  
  4.不按第十五条规定进行报告或进行虚伪报告者;
  
  5.违反基于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命令的规定,不进行证明或进行虚伪证明者;
  
  6.违反基于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命令的规定,不进行充分证明或进行虚伪证明者;
  
  7.违反基于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命令的规定,不进行报告或进行虚伪报告者;
  
  8.拒绝、妨碍或逃避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检查者;
  
  9.对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询问不进行答辩或进行虚伪签辩者。
  
  第七十三条 
  
  法人的代表,法人或个人的代理人、雇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就其法人或个人的业务和财产有违反前三条规定的行为时,除处罚其行为人之外,对其法人或个人,亦各科以本条的罚金刑。
  
  附则
  
  (一)本法施行日期,以政令规定。但是,其日期不能定在1950年6月30日以后。
  
  (二)下列法令作废:
  
  《外汇管理法》(1941年法律第83号);
  
  《关于限制和禁止进口金、银、白金块和合金的文件》(1945年敕令第578号);
  
  《关于外汇管理法罚则特例的文件》(1945年敕令第615号);
  
  《贸易等临时措施令》(1946年敕令第328号);
  
  《关于管理财产和货物进出口的政令》(1949年政令第199号);
  
  《关于外汇银行临时措施法等的政令》(1949年政令第353号)。
  
  (三)关于本法施行前实施的行为,就其适用的罚则而言,即或本法施行后,前款所列法令也仍然有效。
  
  (四)关于废除第(二)款的法令之必要事项,以政令规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