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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任何人申请外国商标的注册时,必须提出证据,证明他在其营业所所在地的国家业已申请并已取得对于该商标的商标保护。如经《联邦公报》公告,德国商标在该国可以无需同类证明而注册时,此种证明可以不要。如国际条约无其他规定,外国商标必须在符合本法所定要件时,才准予注册。 第三十六条 〔施行细则〕 (一)除法律已有规定之外,专利局的建制和事务规程,由联邦司法部长定之,联邦司法部长并通过法令制定办案文书格式。 (二)联邦司法部长有权通过法令,命令征收管理费用,以弥补由于专利局的服务而生的支出,但法律已有规定时除外;联邦司法部长有权: (1)规定收取证明费、文件费、查阅档案、提供情报的费用与其他费用。 (2)规定交费义务人、交费期、预交费用的义务、费用的免除、时效以及确定费用的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