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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65-03-18
【实施时间】 1966-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7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


  序言
  
  注*:目前我国还未加入本公约。因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多提及本公约,且公约为世界各国解决投资争端的基本依据。
  
  各缔约国,考虑到对经济发展进行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和私人国际投资在这方面的作用;注意到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之间对此项投资经常发生争端的可行性;
  
  承认虽然此种争端通常将遵守各国的法律程序,但在某些情况下,采取国际解决方法可能是适当的;特别重视提供国际调停或仲裁的便利,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国民如果有此要求,可以将此种争端交付国际调停或仲裁;愿意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赞助下建立此种便利;承认双方同意借助此种便利将此种争端交付调停或仲裁,即构成有约束力的协议,该协议特别需要对调停人的任何建议给予适当考虑,对任何仲裁裁决予以遵守;及宣告不能仅仅由于缔约国批准、接受或认可本公约这一事实而不经其同意就认为该缔约国具有将任何特定的争端交付调停或仲裁的义务;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章 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
  
  第一节 建立和组织
  
  第一条 
  
  一、兹建立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以下称为“中心”)。
  
  二、中心的宗旨是依照本公约的规定为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停和仲裁的便利。
  
  第二条 中心的所在地应设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称为“银行”)的主要办公处。该所在地可以根据行政理事会经其成员的2/3多数作出的决定迁往另一地点。
  
  第三条 中心应设有一个行政理事会和一个秘书处,并应有一个调停人小组和一个仲裁人小组。
  
  第二节 行政理事会
  
  第四条 
  
  一、行政理事会由每一缔约国各派代表一人组成。在首席代表未能出席会议或不能执行任务时,可以由副代表担任代表。
  
  二、如无相反的任命,一个缔约国所指派的银行的董事和候补董事应当然地成为各该国的代表和副代表。
  
  第五条 银行行长应为行政理事会的当然主席(以下称为“主席”),但无表决权。在他缺席或不能执行任务时和在银行行长职位出缺时,应由暂时代理行长的人担任行政理事会主席。
  
  第六条 
  
  一、行政理事会在不损害本公约其他条款赋予它的权力和职能的情况下,应:
  
  (一)通过中心的行政和财政条例;
  
  (二)通过着手采取调停和仲裁的程序规则;
  
  (三)通过调停和仲裁的程序规则(以下称为“调停规则和仲裁规则”);
  
  (四)批准同银行达成的关于使用其行政设施和服务的协议;
  
  (五)确定秘书长和任何副秘书长的服务条件;
  
  (六)通过中心的年度收支预算;
  
  (七)批准关于中心的活动的年度报告。
  
  上述(一)、(二)、(三)和(六)项中的决定,应由行政理事会成员的2/3多数票通过。
  
  二、行政理事会可以设立它认为必需的委员会。
  
  三、行政理事会还应执行它确定为履行本公约规定所必需的其他权力和任务。
  
  第七条 
  
  一、行政理事会应举行一次年度会议和理事会可能决定的,或经理事会至少5个成员国的请求由主席或由秘书长召开的其他会议。
  
  二、行政理事会每个成员享有一个投票权;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理事会所有的事项应以多数票作出决定。
  
  三、行政理事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其成员的多数。
  
  四、行政理事会可由其成员的2/3多数的决定建立一种程序,根据该程序主席可以不召开理事会会议而进行理事会的表决。该项表决只有理事会的多数成员在上述程序规定的限期内投票,才能认为有效。
  
  第八条 对行政理事会成员和主席的服务,中心不付给报酬。
  
  第三节 秘书处
  
  第九条 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或数人以及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条 
  
  一、秘书长或任何副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经行政理事会根据其成员的2/3多数票选举产生,任期不超过6年,可以连任。主席在同行政理事会成员磋商后,对上述每一职位得提出一个或几个候选人。
  
  二、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职位同执行任何政治任务是不相符的。秘书长或任何副秘书长除经行政理事会批准外,不得受雇于其他任何人,或从事其他任何职业。
  
  三、在秘书长缺席或不能执行任务时,或在秘书长职位出缺时,由副秘书长担任秘书长。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副秘书长,应由行政理事会在事前决定他们担任秘书长的次序。
  
  第十一条 秘书长是中心的法律代表和主要官员,并依照本公约的规定和行政理事会通过的规则负责其行政事务,包括任命工作人员。他应执行书记官的任务,并有权认证根据本公约作出的仲裁裁决并核证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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