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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一次投票进行表决,需要三分之二多数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 表决的方式可以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 除章程要求无记名投票的情况外,代表可以在任何时候提请采取记名投票。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由无记名投票选出。如遇两名候选人获得相同票数,应进行第二次投票,如还不能作出决定,可抽签决定谁当选。 第二十四条 根据代表的请求,决议可以逐段表决。在这样情况下,整个决议随后付诸表决。 一次只表决一项完整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当对一项建议提出修正案时,应首先表决修正案。 如有几个修正案时,主席应将它们分别进行表决,离原建议的基本内容最远的修正案先表决。 议程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全体大会和执行委员会不公开。大会作出可以公开的决定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全体大会可以限制每个发言人被允许发言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 当要讨论一项提议时,任何成员都可以提出顺序的意见,主席应立即决定这个顺序的意见。 如果对此有争议,任何代表均可向大会申诉,这应立即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九条 在讨论过程中,如果一个发言人提出暂停会议或休会,或者提出进行辩论,此事应立即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代表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终止辩论。有两个发言人反对终止就可以继续发言。之后大会应决定是否同意终止的提议。 第三十一条 如果决议草案还没有以会议使用语言的书面材料进行分发,大会就不可以对该决议草案进行表决。 如果大多数成员对修正案和反提议不提出先分发书面材料,就可以立即进行讨论。 如果决议草案有财政上的影响问题,应请求执行委员会提出意见,推迟讨论。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或他的代表可以在任何时候参加讨论。 大会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大会讨论的记录摘要应尽快以会议使用语言进行分发。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负责大会秘书工作,为此他应雇佣必要的工作人员,并对他们进行指导和管理。 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每次大会要组成会议认为必要的委员会。 根据主席的建议,分配每个委员会负责议程上有关议题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每个委员会选出一个主席。 每个委员会成员都有表决权。 各委员会的会议按全体大会同样的规则进行。 第三十七条 各委员会的主席或指派的报告员向大会口头报告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如果大会不另作决定,各次会议都可以和委员会商议。 主席和秘书长商议之后可以召集一个委员会开会。 执行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大会例会结束时,从代表中选出人员补充执行委员会的缺额。 第四十条 每次大会开始时,选出至少三个代表团团长组成选举委员会。他们检查候选人选票,决定是否有效,并将候选人提名的名单按字母顺序提交给大会。 他们也是点票人。 第四十一条 如果因某种原因主席在会议期间不能履行他的职责,暂时由第一副主席替任。 如果所有的副主席都缺席,主席的职责临时移交给执行委员会的一位成员,这位成员是由执行委员会其他成员们委派的。 秘书处 第四十二条 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秘书长,任期五年。 秘书长职位的候选人由执行委员会提出。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应当是或曾经是警察官员。 秘书长最好是本组织总部所在国的国民。 第四十四条 秘书长的任期从当选的那次会议结束时开始,到期满那年所举行的会议结束时终止。 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五条 秘书长不能履行他的职责时,由秘书处内职位最高者临时接替,如果执行委员会不反对的话。 顾问 第四十六条 大会、执行委员会,主席或秘书长可以向顾问个别地或集体地进行咨询。顾问可以向秘书长或执行委员会提出科学性的建议。 第四十七条 根据大会、执行委员会或秘书长的要求,由顾问向大会提交有关科学事务的报告或论文。 第四十八条 顾问可以作为观察员出席大会的各次会议,并在主席的邀请下可以参加讨论。 第四十九条 有些顾问可以是同一国家的国民。 第五十条 由本组织主席召集时顾问们可以开会。 预算--经费 第五十一条 全体大会应当: 1.在公平的基础上确定成员缴费的标准。 2.根据秘书长提出的估计批准预算。 第五十二条 本组织的经费管理和帐目根据经费规则的程序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如果一个成员国经常不能完成向本组织缴费的义务,执行委员会可以暂停它在大会会议期间的表决权以及拒绝给予它可以要求的其他权利,直到缴费义务问题得到解决为止。 |